上市柜公司 强制办劳资会议
为鼓励企业定期举办劳资会议,增进劳资沟通,劳委会修正劳资会议实施办法,明订企业
若要上市上柜,一定要向地方政府函报举办劳资会议记录。此外,事业单位欲引进外劳,
地方政府开立的无违反法令证明书中,也必须附上曾召开劳资会议的纪录,始得申请。
劳委会指出,只要适用劳基法的事业单位、劳方加资方两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就应举办劳
资会议。因此全国约五十万家企业,都应定期举办劳资会议,缩短劳资双方意见差距。
不过,由於劳委会并没有订相关罚则,截至去年第三季止,全国定期举办劳资会议,并向
各县市劳工局报备的的企业家数不到一万六千家,比例低的惊人。
为了提高企业举办劳资会议意愿,劳委会日前修订劳资会议实施办法,除要求要上市上柜
的企业一定要附上定期举办劳资会议、并向当地劳工局报备的记录外,要引进外劳的企业
也必须检附相关会议记录,否则县市劳工局将退回相关申请文件。
此外,未来劳委会进行劳动检查时,若发现企业要求加班、变动工时,若该企业有工会者
必须取得工会同意书,无工会者则须举办劳资会议寻求劳方同意。如果雇主未举行劳资会
议就变动劳动条件,将依违反劳基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雇主两千元以上到
两万元以下的罚锾。
为了便於企业举行劳资会议,劳委会亦明订,企业人数在三人以下者,劳雇双方为劳资会
议当然委员,且劳工只要年满二十岁,即可选为劳资会议劳方代表。另外,考量年资长短
非劳工担任劳资会议劳方代表的必要条件,删除以往要求劳工必须年资满一年才能担任劳
方代表的规定。
此外,以往企业举办劳资会议,要报请主管机关备查的项目包括选举公告、劳资会议代表
选出、派定、递补、补选及改派及会议记录。为了简化行政作业,新法删除选举公告应报
请主管机关备查之规定。增列劳资会议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人员分别签署,以确认会议的
确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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