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ica (银月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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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企业资遣费 可列当年度费用
时间Mon Nov 26 14:39:16 2007
企业依劳动基准法终止与员工的雇用契约,所支付的资遣费,财政部表示,可以直接列
为企业当年度的费用,不必自劳工退休准备金项下冲转。
财政部指出,适用劳动基准法的营利事业,依据所得税法规定,所提拨的劳工退休准备
金,依照劳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5条规定,只限於用来支付劳工退休金,
以及事业单位歇业时支付给员工的资遣费。
因此,财政部规定,事业单位平时依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在终止劳动契约时,支付给员
工的资遣费,可以当年度费用列支。
【2007/11/26 经济日报】
http://www.jbjob.com.tw/Content.aspx?Source=User&NewsID=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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