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ddc62 (milo chen)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离职 婚假?
时间Mon Nov 19 22:30:55 2007
<恕删>
人资的工作有很多面,公司同事一致认为我很机车,超级机车的人
殊不知每次在我主管办公室中,我却常常为了同事的权益跟主管争取
导致每次考绩总是不好看.....(有权益总是由主管布达公司的德政,
福利缩减就是我去布达,被E04也不能讲话)
标准的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我想哪天我离职时我们公司同事应该
会举办"欢送会"
提供给原PO参考罗...
壹、首先恭喜您要结婚了总是好事一件
贰、看你所写夫家似乎有着自营生意,也先预祝业务昌隆
参、先回答到底满一年是二十天还是三十天:
二十天,请参考解释令
(88) 台劳资二 字第 006099 号
肆、提醒原PO除了过年的假期、八天的婚假外你应该还有七天的特休、家庭照
顾假可以请,故建议请完後再提出离职,至於夫家那边应该可以谅解,反
证过程中你还是可以请一些事假、晚上还可以帮忙。
--------------------底下为个人胡言乱语 有严重的偏狭看法------------------
--------------------过多的情绪语言 建议直接跳过--------------------------
伍、以目前台湾业界毛利约在25%(算是低毛利),如果属於大盘或中盘商资金压力
又很大的状况下,很多企业倒闭,各家公司无不思考如何樽节成本,所以您
也要开始替夫家着想,如果有人处於这个状况向您提出离职,站在资方角色
的你,你会怎麽处理?
5.1 趁员工的心、如员工的意。
5.2 请劳工工作至当天为止。
在管理一家公司的过程中,你将会发现用人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几乎是等同
(也就是说:直接成本--薪资三万元的人,其间接成本也大约是三万元)
你将发出薪资但整个月却无人工作,在一般中小企业中这是不可能的。
雇主只能选择5.2,那劳工会说你资遣我吧,答案恐怕是是否定的。
你将拿不到资遣费,原因跟刚刚那个解释令一样,不过这边提供全文:
要旨: 劳雇双方基於业务需要,可否约定较劳动基准法为长之预告期间疑义
全文内容:查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
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该规定为劳动条
件最低标准。
基此如劳资双方约定劳工离职需有较劳动基准法为长之预告期间,
系较劳动基准法为低之劳动条件,该部份约定无效,无效部份,以
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取代。
至於雇主预告之义务,应依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有约定较长之
预告期间,系优於法令,自可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雇主可以依此解释令:我提供该劳工优於劳基法的预告时间(较劳基
法的短),当然如果每位劳工都只想杀鸡取卵我也无话可说,但再此一状况我只能
委婉的劝告劳工,好聚好散、该断则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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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7.57.24
1F:推 SuperPig:感谢你的回答~如果2/5提出 可以隔天离开的话 我也会~ 11/19 22:39
2F:→ SuperPig:欣然接受的 ^^ 只是想要心里有个底~ 11/19 22:40
3F:推 eekas:你该不会是混工会的吧 =.= 11/19 23:07
4F:→ eekas:那个解释令可没有说让员工辞职,叫员工早走是"优於"劳基法喔 11/19 23:08
5F:→ eekas:最後一段只能算延伸解释,实际上就是有员工告你资遣的 =.= 11/19 23:11
6F:推 mddc62:从全文第二段 改为较劳基法为短的概念去念应该OK 11/19 23:12
7F:→ mddc62:我不是混工会的 只是 老板督促的比较好.... 11/19 23:14
8F:推 eekas:第二段後半讲的是"非自愿离职"的部分,并未提到辞职的部分 11/19 23:15
9F:→ eekas:法律没写的...可不能自己扩充解释阿 :P 11/19 23:16
10F:推 mddc62:我只是提供的WAY 由原PO去问劳委会 似乎会是较佳的解 11/19 23:20
11F:→ mddc62:建议问劳委会时一定要问回答人姓名、引用条款、解释令 11/19 23:21
※ 编辑: mddc62 来自: 203.77.57.24 (11/2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