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ddc62 (milo chen)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 请问有关特休的计算
时间Sat Nov 17 07:54:09 2007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铭言:
: ※ 引述《syaw (123)》之铭言:
: : 推 mddc62:话不能这麽说 劳基法特休算是全有全无,超休被扣合理 但是 11/16 20:23
: : → mddc62:该休没有休公司应该给员工 我超爱策反同仁的 11/16 20:24
: 原文恕删。趁着等星光大道的空档来回个文...分几点来讲:
: (壹)
: 首先,现在的特休,劳基法规定满一年,每年应给七天特休,
: 有些公司会规定,满一年後,第一年特休以比例给之,第二年起才是给七天。
: 如下图(一)这样:
: 图一(假设 95.4.1为到职日):
: 95.4.1 95年底 96.4.1 96年底 97年底
: ----I---------∣-----I------------∣------------------∣------------------∣
: 到职日 5天 7天 7天
: 也就是自96.4.1起才可以休特休,而且至96年底只能休5天,到97.1.1起才有七天。
: 就有人会质疑,劳基法不是规定说满一年就可以休七天,
: 那为什麽我96.4.1已经满1年,可是96年特休却只有五天???是公司违法吗??
: 嗯...当然没有!因为劳基法是规定,"每年"应该七天特休,就是"一年之内"给你就行了,
: 所以实际上,图(一)是可以画成像图(二)这样:
: 图二:
: 95.4.1 95年底 96.4.1 96年底 97.4.1 97年底 98.4.1
: ----I---------∣-----I------------∣----I--------------∣----I-------------∣
: 到职日 5天 2天 5天 2天 5天
: 看懂了吗?他还是在"一年之内"给你七天。
: (贰)
: 所以,如果员工在97.3.15离职
: 依照图一,他可以休完七天再辞职;但依照图二,他就只能休两天!
: 所以我说版主的公司会亏,就是亏在这里(差五天),因为实际上图二是合法亦合理
: (参)
: 我会回这篇也是因为m大的「劳基法特休算是全有全无」这个论点,
: 因为公司会有上面第二点的的疑虑,才会逐渐出现 "上下半年各休一半" 的制度,
: 这当然得经过劳资双方协商,而一旦确定这样施行时,
: 等於说,在年初就已经"排定",上半年最多休3天(或四天),
: 如果上半年的份已经休完离职,下半年的那几天未休特休是否要给员工工资???
: 答案是不用,
: 因为员工自愿离职,不可归责於雇主,所以"排定"的下半年特休,雇主可不发给工资
: 反之,若员工是非自愿离职,那雇主就要给工资。
看到本篇其实有种莫名的兴奋,总觉得有很多不同意见在生活中是一件好事
底下是我对"特休"这件事情一些看法,也请各位先进提供一些指导:
壹、E大对於特休的解释真的非常好,我非常确定自己无法解释的比他更好
在此我只是提供一种不同的观点及想法来看这一件事情,但由於非HRM本科及法律
背景,所以解释/观点如有错误,还是那一句话:请各位先进不吝指导
------------------------底下将会是又臭又长又无趣的说明-----------------------
-----------------------各位大大一定要有心理准备会打哈欠----------------------
---------------------------理论开始(先不讨论实务)----------------------------
贰、与特休有关的资讯
2.1劳基法
第38条(特别休假)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2.2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24条 (特别休假之意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之特别休假,依左列规定:
一、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二、特别休假日期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排定之。
三、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
应发给工资。
上面这二点是属於法律的位阶,所以其规范算是强制性,底下将补充解释令以完整之
2.3特别休假究竟应该照年度比例给假还是我所说的全有全无律....
个人觉得答案二个都是:
2.3.1 员工在职时雇主可以依照2.2的第二款安排切割年度休假并无不可
2.3.2 员工离职时应依解释令 (83)台劳动二 字第01664号文办理
要旨: 中途离职人员之休假天数系以离职当年在职时间比例计给之疑义
全文内容: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略以「……,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
予特别休假,……」,所谓每年系指劳工每继续工作满一定期
间後,即应享有一定日数之特别休假,不因年度中终止劳动
契约而影响其权益。
所以从上述这二个小论点,原PO公司HRM单位人员挺专业的...非常清楚在职及
离职的切割
========================想打哈欠了吗?正常,PO正在打哈欠====================
2.4离职时可不可以要求将特别休假转成$$$
(小弟这个论述很久以前就知道,但从未跟公司要求过!)
2.4.1公司内部公告是否依照年度切割特别休假(依上述论点2.2)
2.4.2解释令(87) 台劳动二 字第 041683 号
要旨: 雇主如要求劳工於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应休完特别休假,於法
尚无不可
全文内容:查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特别休假之规定,旨在提供劳工休憩
之机会,而非用以换取工资,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资而多领退
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劳工於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应休完特
别休假,於法尚无不可。
(记得这是雇主要求,不是劳工要求!)
2.4.3解释令(79) 台劳动二 字第 21776 号
要旨: 劳工因故离职,应休未休之特别休假工资发给疑义
全文内容:劳工之特别休假应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为之,惟劳动契约之终
止,如系可归责於雇主之原因时,雇主应发给未休完特别休假
日数之工资。
所以依照上述论点,公司内部公告规范或者条文或系统无法让提出离职员工请完
特别休假且雇主未要求劳工将特休请完,个人觉得综合上述的解释令及公司内部
规范以原PO所说10天被切割成二个五天,雇主又不要求我把明年的五天休完,况
且公司内部系统已经告诉我今年特休已经是0,所以我会认为这是雇主不让劳工休
假
以上解释望各位先进不吝指导
PS.我也都有看星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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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7.57.24
1F:→ mddc62:有关2.4要先说明 因为主管不认同这样的作法 且基於君子绝 11/17 15:48
2F:→ mddc62:交不出恶言的想法 故从未与前公司要求$$$ 11/17 15:48
3F:推 syaw:谢谢你的解说 很详细 11/17 16:33
4F:→ eekas:所以要劳资协商过...开个劳资会议做成决议就行了 11/18 20:03
5F:→ eekas:变成员工知道且接受这个制度,这就不可归责於雇主了 11/18 20:05
6F:→ mddc62:印象中属於法律位阶的东西 只要有人提告就会成立 12/10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