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ddc62 (milo chen)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关於离职预告时间?
时间Wed Nov 14 22:10:29 2007
※ 引述《DorisPtt (不舍分离)》之铭言:
: 根据劳基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 其预告期间: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 想请问的是..如果员工刚作满四个月..因急事於12日提离职,拟15日辞职
: 这样是否符合法规於十日"前"预告规定,亦或必须满十日才算数?!
: 如对方不愿满十日再走而不发予离职证明,这样是否有抵触法规?!
: 感谢答覆!!
1.资方要不要给离职证明跟你引用的条文一点关系都没有..
只是依规定最多多几天旷职.....
以前上课讲师常讲:没关系有关系 有关系没关系
离题了回正题
2.以往在上新进人员讲习的时候,我常跟新进人员说:公司没有办法叫
你一定要来上班,你可以装吐血、装可爱、装可怜,上班时发呆、装死
这个时候底下一定会笑成一片...真的很好笑吗? 五楼你可以说说看吗?
突然发现我好喜欢离题 再回正题,所以不论请假或离职,请於知道的
第一时间就跟主管说,毕竟山水有相逢,我工作经验中常常碰到A君离职
後去甲公司上班,之後A君的主管也离职去甲公司上班,继续当A君的主管
所以呢可以的话请预留时间离职,这也是算自己对自己工作及专业的一份
坚持吧~!
如果真的很临时,就像专案正在跑,闪光突然要生小孩,主管还是一样会
让你请假陪闪光生小(注:女生可以请产假,男生因为尚未结婚所以没有陪产假)
3.回真正的主题你应该再想.....这个家伙到底说不说离职证明要怎麽要....
送佛送上天...顺道帮你提醒一些事情,记得不要跟别人说是我说的..
到了吗?请继续
+++++++++++++++++++++++++++++++++劳基法节录------------------------------
第十九条(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
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
----------------------------------节录中止++++++++++++++++++++++++++++++++
但是如果资方往例於备注都有加注一些有的没有的事(已依规定完成离职手续/未依规定
完成离职手续等等)
那你的离职证明如果被加了那也只能默默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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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7.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