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ionette32 (囧rz)
看板HRM
标题Re: [发问]关於离职预告时间?
时间Wed Nov 14 22:06:00 2007
※ 引述《DorisPtt (不舍分离)》之铭言:
: 根据劳基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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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预告期间: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 想请问的是..如果员工刚作满四个月..因急事於12日提离职,拟15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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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是否符合法规於十日"前"预告规定,亦或必须满十日才算数?!
12日提离职希望15日辞职...ㄜ...这是同一个月吗?
至於有没有符合法规於10天前预告,
这可能要请国英数大师t2d来计算一下天数 (  ̄ c ̄)y▂ξ
基本上,劳基法是基於保护劳工权益所订定...
真的要走任谁也留不住的,真的有急事请好好说清楚,说不定可以得到谅解,
只是总希望能走得漂亮些,留个好名声给人探听啊。
: 如对方不愿满十日再走而不发予离职证明,这样是否有抵触法规?!
: 感谢答覆!!
劳基法第十九条:
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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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猪 (o一-一)=○# ( ̄#)3 ̄) 阿花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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