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isPtt (不舍分离)
看板HRM
标题[发问]关於离职预告时间?
时间Wed Nov 14 21:01:57 2007
根据劳基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其预告期间: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想请问的是..如果员工刚作满四个月..因急事於12日提离职,拟15日辞职
这样是否符合法规於十日"前"预告规定,亦或必须满十日才算数?!
如对方不愿满十日再走而不发予离职证明,这样是否有抵触法规?!
感谢答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23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