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ica (银月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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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无形资产作价投资 30%列成本
时间Mon Oct 22 18:01:38 2007
股东以无形资产作价抵充出资股款,若不能够证明成本及必要费用,国税局将以无形资
产作价抵充出资股款的30%当作必要成本,其余差额则依财产交易所得课税,漏报还要
处两倍以下罚锾。
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查获某科技公司股东20人,於93年度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抵充
出资股款,金额达1,300万元,因未能取得成本证明,被国税局核定该技术的成本及必要
费用,为无形资产作价抵充出资股款的30%,核课20位股东的财产交易所得910万元,除
补徵税款120多万元,外加罚锾61万元。
根据财政部解释令,自93年度起,公司股东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抵充出资股款者,该
无形资产所抵充出资股款的金额,超过其取得成本部分,将视为财产交易所得,股东应
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课徵所得税。
因此,若股东获得的出资股款,超过其所投入的成本,应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按
该无形资产所抵充出资股款的金额减除原取得成本的差额,自行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如未能提出成本、费用等证明文件者,国税局将认定该专门技术的成本及必要费用,以
按作价抵充股款的30%计算。
【2007/10/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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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erica:某科技公司,谁家上报了吗 10/22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