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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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例假工资怎麽给
时间Thu Oct 11 19:59:46 2007
※ 引述《debries (debries)》之铭言:
: 各位对如後的判决 不晓得有何见解 请惠赐各位意见 谢谢!
: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 裁判字号:87年台上字第2578号
: 案由摘要:确认雇佣关系存在等
: 裁判日期:87年11月5日
: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事庭所制作具有参考价值裁判要旨
: (87年1月至87年12月)
: 裁判要旨:(一)略
: (二)劳动基准法第36条所称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
: 作为例假之规定,於劳工连续工作在七日以上者,始有适用。
: 原审认被上诉人张某等二十人及徐某虽有工作不及六天,
: 或仅有工作二、三天即休息,或一个月仅上工六天之情形,但
: 仍得请求例假日之工资,亦有可议。
我去最高法院网站把这一则判例找出来
因为没网址 做一下摘录如下
上诉人:XX机电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资方
认为这群员工是定期契约工,时间到了就该走人 不予资遣费
且这群为计时工,不用给予国定假日和例假的工资
被上诉人:一群员工 以下简称劳方
认为自己是是不定期契约工,不可任意资遣,应给予资遣费
且虽为按日计酬,亦应当支付国定假日和例假工资
案情大纲:
资方於民国XX年聘用了劳方,於一年多後将劳方陆续解雇(未支付资遣费)
劳方不服,一状告上法院,认为应退返相关工资及确认雇佣关系持续存在
高等法院判决:
劳方胜诉
资方虽强调该项工作具有特定性,但超过一年且未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应当视为不定期合约,故判决劳方胜诉
最高法院判决:
资方胜诉
因该项工作具有特定性,虽超过一年且未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仍应视为定期合约,故驳回劳方申请
我的意见:
本案的关键点在於----是定期契约或是不定期契约!!
因为确认了定期契约存在
是故最高法院接受了资方的主张
1.任务完成,契约也中止
2.按日计酬,不须支付国定假日和例假的薪资
应该和D版友所提到的案例出发点是完全不一定的
--
没有预期 才会觉得惊喜
虽然突然 但却喜欢这样的随性
未来或许会走上四处乱走的自助旅行之路
no detail,no plan
心是自由自在 和天地合而为一
一切就让它随缘吧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60.37
1F:推 eekas:看得怪怪的。资方表示公司....劳方表示劳工吧 @@a 10/11 22:25
感谢提醒 下班後晕晕沉沉
前面搞错了
※ 编辑: kshsbug 来自: 59.115.160.37 (10/11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