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isPtt (一起看月亮)
看板HRM
标题Re: [就业] 给负责大陆HR业务及想去大陆工作的法律 …
时间Tue Sep 18 06:49:38 2007
※ 引述《kshsbug》之铭言:
前文恕删..
: 2.契约种类
: 可以分成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
: 定期契约没有长短限制,但如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转成不定期契约
: 另外同一公司和同一员工顶多只能签2次定期契约,第3次一定要签不定期契约
: 现在大陆的人资工作者都建议资方可以采用1-3-不定期,或是3-5-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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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1-3个月还是1-3年定期or不定期??傻傻分不清..
: 也就是第一次签短期,表现好改长一点
: 如果第2次签约时资方还是要跟你签1年短期
: 那可能你要考虑一下换工作的事情了
另外补充<<充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部分:
它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必须承担的5项义务:
用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
劳务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
利待遇;对在岗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
调整机制。劳务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这些衍生而出的人事成本,将来势必由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一同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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