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leyyc (忠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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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分享「国土计画法(草案)公听会」(北、东场)心得(一)
时间Wed Sep 2 00:51:36 2009
今天参加的心得是,大家真的都很有心,几乎都满座!除了专业学者外,
最多应该是民间组织代表与个人?!提的实质建言部份,听来也不少。首
先,要谢谢营建署相关人员的报告,真的是辛苦他们了。今天的意见,据
营建署人员所言,都会放上营建署的网页上,提供大家参考(大家就稍待
一会儿罗)。详细纪录还是要参考营建署公布网页公布的资讯,在此,只
是就个人觉得最重大的议题/问题,从北欧模式出发,提出个人意见。
说实话,在参与这次公听会之前,我心里有个疑问:为什麽这个公听会是
由内政部营建署召开?没想到,今天与会的专业、组织代表们,有多位都
提到这麽重大的法案(甚至会涉及跨部会的协调),如果是由内政部营建
署来推动,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许多人建议应该由提升到行政院的层级
来处理才是。最後,有位北县公部门相关人员建议,应该由总统府成立特殊
任务小组,来专责处理这部份。
乍听之下,我觉得很有道理。毕竟,整个国土计画规划方向是将国土当作
资源。如果如此,总统的施政方向、喊的发展口号,理应建立在对国土资
源充分理解的条件下,才不会开空头支票。但是,後来仔细一想,其实,
还是应该回到行政院的层级,因为如果是在总统府的层级,想必今天诸多
学者、专家、民间团体提到「公民参与」就不可能了(还是有人可以提出
可能的相关运作模式?)。况且,我们一般民众应该不熟「特殊任务小组」
的运作、权限、参与人员吧?(不知道是不是又将权力再度交给总统 [府]?如
果是,那麽相信大家多少见识过至少两次的後果;大家可能要考虑到,若
再发生事情,我们可以直接罢免总统吗?万一总统不认为自己做错、不负
责、不下台呢?还是采保险一点的思考比较好。)
如果是在行政院的层级,一来,部会之间本来就由院长协调,万一各部会
意见相左,院长可作最後裁决。当然,院长需要担负政治责任。万一,院
长裁示的结果施行後,导致下台;那麽,至少,我们还有可能换有担当、
有能者来处理(以上是以最坏的情况来考虑)。二来,营建署相关人员也
提到,行政院将成立「国土资源委员会」(?;正确名称还有待确认)。
不过,怪的是,「国土计画法」规划却仍是营建署的相关业务?不知道,
这个新的组织作用何在?(大家就拭目以待了!)三来,如果在行政院层
级,「公民参与」就有可能。怎麽说呢?就比照之前曾经提过的「妇权
会」的运作。之前,大致提过,目前行政院「妇权会」就是以北欧模式的
民主组合模式组成,共同研议且提出与妇女权益相关的草案。
由於「民主组合模式的研议委员」会是由
1. 政府相关部门且有决策权力的代表、
2. 学者专家代表、
3.民间组织代表(各领域,如环保生态、原民权益、都市开发民间组织等,
自行统合、推派1-2代表;看行政院如何编组)
三方以一定比例组成,以「国土计画法」为例,针对现有的国土计画法,研
议与协商出一套可行草案。研议过程,各相关代表都需要向该领域相关组
织报告进度、问题、提出建议,如此,大家都可以间接了解到整个研议过
程(也是今天多位提出的「审议透明化」与「资讯公开化」)。待草案出
炉後,应该透过各种资讯平台(社会舆论、媒体、公听会等形式),让全
国人民了解;此时的草案也不会是尽善尽美,但至少能处理一定比例的问题
(这点是需要强调的)。待社会大众普遍有共识之後,再将法案送立法院。
这是采北欧模式的作法,如果我们改采这样的模式,就不会每一重大法案都
会在立法院「躺十多年」;有多数人民的共识後,就不怕代表利益团体的
立委阻挠(一旦有立委阻挠,基於前面行政研议、审议程序都已公开[或半公
开]化的情况下,人民就可能了解阻力何在,分别是哪些立委。如此,也
可间街让立委洁身自爱、了解自己也是公仆)。一旦立法通过,由於该委
员会理应持续运作,因为还有相关子法、施行细则的研议、提案等,同时
又参考现有相关类似法案实施後的问题、学者专家们所作的研究分析、相
关行政机关执行的困难、问题等,予以订定更实际可行的办法细则等。
如此,民间组织从参与决策机制,也同时监督了整个过程。
简言之,此机制可解决今日多数学者、专家、民间组织提到「公民参与」
管道与模式,其好处有许多,列举如下:
1. 公民不是被动参与(只听公听会之类等),而是能由推派代表,主动
参与决策(研议的时间可能会拖长,但却是多数国人的共识)。
2. 大家一起合作、协商、分担责任;降低公、私部门长久潜在的对立情境;
私部门能承担责任,公部门的压力也可以稍微减轻。(当然最後有争论无
法达成共识时,是由院长决定,院长就需要负行政责任了。)
3. 代表该领域的民间组织,因是代表相关组织,就有责任将事情过程让相关
领域人员了解。也等於直接将资讯传达给国人。
4. 减少不法立委藉机延宕重要法案,同时也可以间接提昇立委的品质。
5. 不采表决,以协商、研议方式达成共识;在不违反基本的原则、精神下,
各方代表需要适度的坚持、妥协或让步,共同商讨出一个各方可接受的版
本(一定不尽完善、完美,但可随实际施行状况检讨、修正)。
以上,提供大家参考。还请不吝指教。
後续,还有些心得,陆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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