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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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环境前线:潮寮事件与制度缝隙
时间Wed Feb 11 08:55:02 2009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28047
台湾立报 环境前线:潮寮事件与制度缝隙
沸沸扬扬两个月的潮寮空污事件,终在农历年前的23日召开了「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
讨论相关赔偿事宜。根据报载环保署长沈世宏对调处结果表达肯定,然而环保署亦於同日
发布了近万字题为「从大寮空污事件谈『专业与法制须走在政治前面』」新闻稿,从中凸
显的心态,却将令国内环境议题的监督者感到忧心。
新闻稿中,面对地方民众北上的陈情抗议行为,是用语带讽刺的语句:「在县政府的『教
育』下,政治人物会同村民升高抗议,不但集体北上抗争,还把矛头对准马总统、刘院长
──本来该由高雄县政府负责纾处、调处的公害纠纷,却能上纲到如此地步,令人遗憾!
」将其定位於「政治人物驱使」以及「媒体资讯误导」,而无视於当地居民本就有免於生
存恐惧的权力。
新闻稿中更夸赞沈署长於12月中旬第二次毒气外泄事件时,既「苦口婆心介绍公害纠纷的
『决策参与』机制」,提出「中央政府处理公害纠纷所秉持的三大原则:资讯公开、决策
参与及损害赔偿」,亦於後文中指出「然乡公所及村长至今尚未推出其信任的专家参与(
健康影响评估小组)」,似乎指称环保署早就「大有为」地提出可让各方利害相关人参与
的决策机制,而是地方居民未运用此体制内的管道。
简言之,新闻稿中一再强调「此次空污事件在『公害纠纷处理法』范畴内应可完全获致解
决」,高雄县政府是公害调处的负责单位,而中央单位则是「做到流汗,却被嫌到流涎」
。但环顾一则又一则的新闻稿中,环保署却似乎不愿坦诚的面对一个真相,面对其早已违
反了环境基本法的事实。
消失的环境损害责任法
环境基本法第33条规范:「中央政府应建立环境相关之紧急应变、损害赔偿、补偿及救济
制度。」这次的潮寮事件中可发现,在当前的公害纠纷处理法架构中,由於对事业是否具
有损害发生时采取紧急应变措施的义务,以及通知主管机关时间的规范,未有一致性,仅
能依个案判定,所以导致毒气事件一再发生。在环境损害赔偿判定时,现行多采用民法侵
权行为的规定,受害者需负担因果关系之证明责任,并基於过失责任基础,需有意图加害
行为,才需负担损害责任,不足以反映现行环境损害是无过失责任所导致。
虽然在这次的潮寮事件中,环保署表示「依过去已有的公害纠纷裁决案例,为确保受害人
权益,获得赔偿,已建立『举证责任转换』的制度」,亦即潜在加害厂商必须自行举证自
己与污染无关,否则就必须分摊赔偿,但「举证责任转换」立基於判例之上,而且厂商亦
可再向环保署的纠纷裁决委员会申请裁决,在此状况下,由於未有成文法的规定,若厂商
持续缠讼於法律程序之中,那潮寮的受害居民,不就如同在RCA污染事件中的罹癌职工般
,饱受身体不适,枯等赔偿?
国际方面为改善传统法规未能落实污染者负责以及受害者的保障,欧洲於2004年通过了环
境责任指令,该指令的目的既为「在基於污染者负责原则之基础上,创造一个就环境损害
加以预防及整治之环境责任框架」,且於指令中明确将「物种以及自然栖息地」列入环境
损害范畴,并要求各事业提出财务确保,避免以社会成本支付损害整治费用;亦采用无过
失责任,以及明列污染者应主动提供相关污染资讯。
台湾方面,於第5届与第6届立委任期时,分别由赖劲麟与陈重信两位立委提出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的立法。两位立委提出由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补偿
暨整治基金所构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意既使污染者无犯意或者损害来源根本在现行法规规范之外
,但若其造成环境损害,事业亦需负担赔偿责任。并为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在损害监定
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就是说,若有足够客观事实可判定事业行为与损害行为间的
关系时,既可确认环境损害责任的归属,且受害者亦具有资讯请求权。
环境损害强制责任险方面,仍欲透过强制投保责任保险,分散无过失责任之风险,避免污
染者无资力负担赔偿,而导致受害人无法求偿之困境。并规范事业需采取紧急应变措施之
义务与时限。损害暨补偿基金方面,藉由特别补偿基金处理不明污染源之损害者,或保险
人无力负担之损害补偿。
但面对立委的提案,行政院方面却未提出对版,导致此法至今仍未通过,显然违反了环境
基本法的规范,也使貌似完善的「公害纠纷处理」、「污染者负责原则」,充满了众多缝
隙。然而这些隙缝下的牺牲者,不仅是今日的潮寮居民,也包括了桃园沿海被中油输气管
线工程破坏的藻礁、因友达抗拒设立环境及健康保险基金的要求而缺乏保障的中科周遭居
民等。
没有公开资讯 何来在地监督
然而。,使环保署亡羊补牢似地,推动了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也仅是补足前述所谓
的「中央政府处理公害纠纷所秉持的三大原则」中「损害赔偿」的不足。至於资讯公开、
决策参与,又该如何推动?
在资讯公开方面,美国环保署所建立的毒性物质盘查清册的制度,详列社区旁主要污染源
以及污染排放量。而中国官方,也已立法保障民众对污染厂商的知情权。但是在台湾,环
保署从未基於资讯公开法的精神,要求各厂商揭露其营业活动相关的污染源以及各类有害
物质之年排放量,并汇整近年间各厂商污染违规情势以及污染排放量,建立台湾的污染地
图,民众环境资讯的知情权未获确保。当在地居民连其暴露的风险均不了解的情况下,进
入了公害调处阶段,认定民众未推派专家参加评估小组是不愿参与体制性的管道,这到底
是哪一方失职?是谁忽略民众的生存权?
此外,在工业区的在地监督方面,新竹县在地居民,因着科学园区的污染问题,建立了台
湾首个社区监测网。而桃园县面对境内中油、友达与华映等大厂的污染问题,也於2007年
推动相同制度。而环保署在对於社区民众的环境参与,却仍是停留在「清净家园」般的扫
地与美化,却未曾推动工业区的在地监督。在此状况下,想促成「台湾的社区与工业区才
能合谐共生」,将只是个妄想。
名不符实的「永续发展组」
这次潮寮事件,只是30年大发工业区污染问题的切片;潮寮村与大发工业区的拉锯,也仅
是围绕在全台80个工业区旁的社区日常生活的缩影。负责工业区环境问题的主管机关──
经济部工业局的永续发展组,除了负责写说帖回应环评委员的质问以及阻挡环境法规的立
法外,何时思考过工业区所衍生的环境风险?除了译介欧盟法规新知以及辅导产业因应国
外的管制要求外,是否曾意识到每个法规背後,所揭櫫的实际意涵为何?若只图应付国际
永续指标的评比,而不顾环绕农民灌溉用水的水质、孩童上课时刺鼻的气味,那麽就请「
永续发展组」尽速正名为「财团漂绿组」。而在冲突中受伤的组长,除了气愤於民众的粗
暴外,也请好好反省在该组的刻意失职下所衍生的环境成本吧!
综观环保署与经济部面对此次公害事件的态度,从新闻稿标题与内容可知,欲将自身定位
於「法治」与「专业」,而把高雄县政府的抨击以及当地居民的抗议,贴上「政治力介入
」的标签。然而若拉开时间与空间的纵深,这次公害事件衍生的实质争议,是「环境损害
制度的不彰」、「对社区监测网的漠视」、「污染者资讯公开的不足」以及「产业环保辅
导资源配置的失当」所交织而成。若中央政府真的想让「专业与法制须走在政治前面」,
万不该再用新闻稿打笔仗,而是思考如何补足制度隙缝,方能落实污染者负责这一万古不
变的环境保护原则。(绿色公民行动联盟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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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nkwun :想问一下有谁家里有订台湾立报的? 02/11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