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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ngjyuan (Bryyuan)》之铭言: :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 彰化一名郑姓退休员警在大陆经营房地产正要招商,免费招待老友蔡姓里长等18人到东 : 莞旅游6天,郑男一度被羁押进看守所,时值总统立委大选敏感时刻,2人遭依涉违反反 : 渗透法、总统副总统选罢法起诉,由於当时「侯柯配」、「柯侯配」还在民意调查阶段 : ,法官认为无法证明有期约贿选行为,认定检方举证不足,判2人无罪。 以下参考: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选诉字第二号刑事判决 (打码部分为非公众人物或非涉案里长) 一、公诉意旨略以: (一)被告郑XX前为彰化县00镇00里人,业已在大陆地区00市00镇经营百事威房市有限 公司多年,故被告郑XX对於大陆地区之共产党政权(下称中共政权)系我国敌对之境外 势力,中共政权设有(国)台办及统战部等对台工作机关,并关心且欲渗透台湾选举,是 中国政府及其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均属反渗透法第2条所规定之渗透来源知之甚 详。被告郑XX与被告蔡东颖(原名蔡家东,LINE昵称仍沿用「蔡家东」)为20年以上之 好友关系,被告蔡东颖曾於民国83年担任3届彰化县00镇00里里长,之後中断,直至108年 又当选彰化县00镇00里里长并连任迄今,为我国第16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及第11届立法委 员选举(下称本届总统、副总统暨立法委员选举)之有投票权人,渠2人均知本届总统、 副总统暨立法委员选举,系於113年1月13日举行,且被告郑XX明知对於有投票权之人, 不得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仍为达与大陆「统战办黄主任」之 不详年籍姓名成年人等共同影响我国总统大选选民投票意愿之目的,受「统战办黄主任」 之委托、指示及资助,与「统战办黄主任」共同基於对有投票权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 约定投票予特定候选人之犯意联络,推由其不知情之公司员工詹XX与「统战办黄主任」 联系,接受「统战办黄主任」之指示,免费招待选民前往中国旅游,且限定团员身分,需 以00镇具有政治影响力之里长,及该人之亲友,且具有本届总统副总统选举之投票权人为 贿选行贿对象,假藉招待旅游,於112年11月18日至23日,透过有收贿犯意之被告蔡东颖 招揽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届总统、副总统暨立法委员选举权之投票权人共18人(不含郑XX 本人)组团赴大陆地区东莞旅游,并由被告郑XX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受招待人如附表所 示,共计18人,每人约新台币《下同》2万元;每人原应收取之机票钱为人民币2,000元, 嗣後郑XX全额负担。),总计招待出游之不正利益为360,000元,以此方式对附表所示 之有投票权人行求、交付贿赂不正利益。嗣於该团出发前即成立LINE「东莞旅游」群组, 被告郑XX并於112年11月11日传送讯息予被告蔡东颖:「烦请传至群组投侯柯配的票, 谢谢」,被告蔡东颖则允诺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并回覆「我们这里面的人都是投票给侯 友宜的」等语,并依郑XX指示,将上开投票网址於112年11月11日上传至上开LINE「东 莞旅游」群组,且交代群组成员「里长代表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等名片要准备好」。而以 此方式,於出发前揭露及暗示对於上开参与本次旅游之里长及其家属等约定於总统选举时 支持候选人侯友宜。 (二)随後被告郑XX於112年11月18日上午7时28分,在LINE「东莞旅游」群组上,向附 表所有团员预告当天晚宴有「东莞市黄江镇副镇长萧(起诉书误载为肖)岱彤」跟大家聚 餐。而112年11月18日当晚,在被告郑XX所经营之御宝酒店内,除该副镇长萧岱彤外, 另有黄江镇副书记林沛坚等中共政权官方人员陪同用餐,行程中於112年11月20日上午出 游时,被告郑XX在游览车上持麦克风向所有团员表示:其本身为警察退休,侯友宜是警 察出身,请支持侯友宜;另於同日晚上8时许,被告郑XX於晚宴敬酒时,向团员再度表 示上开话语,而公开表达及要求团员於本届总统、副总统暨立法委员选举中,要支持国民 党总统候选人侯友宜,而约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被告蔡东颖、陈XX(另由台湾彰化地 方检察署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则在场举杯表示没问题,而允诺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渠 2人均知悉本次免费旅游系用以向具有投票权人行贿之不正利益,竟仍基於投票受贿之犯 意而予以收受。 (三)因认被告郑XX系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6条第1项、反渗透法第7条之受渗透 来源指示对有投票权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之投票行贿罪嫌; 被告蔡东颖系涉犯刑法第143条投票受贿罪嫌等语。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 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及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其次,刑事诉 讼法上所谓认定犯罪事实之证据,系指足以认定被告确有犯罪行为之积极证据而言;如未 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最高法 院29年度上字第3105号、40年台上字第86号判决参照)。再者,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 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定有明文,因此,检察官对 於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 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於无 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号判决参照)。 又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6条第1项之贿选罪,系以对於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 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为构成要件。亦即须视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行贿之犯意,而约使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观 上行为人所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贿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认系约使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之一定 行使或不行使之对价;以及所行求、期约、交付之对象是否为有投票权人而定。上开对价 关系,在於行贿者之一方,系认知其所行求、期约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为约使有投票权 人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贿者之一方,亦应认知行贿者对其所行求、期约或 交付之意思表示,乃为约使其为投票权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对有投票权人交付之财物 或不正利益,并不以金钱之多寡为绝对标准,而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方之认知及 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另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6条第1项之贿选罪,乃刑法第144条 投票行贿罪之特别法,以对於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为构成要件。又因收受贿赂之有投票权人,刑法第 143条亦设有投票受贿罪之处罚规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对向犯,以彼此之间相互对立 之意思,业经合致而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60号判决要旨亦可资参照)。 三、本件公诉意旨认被告2人涉有上揭罪嫌,系以证人陈XX、高XX、陈XX、柯XX 、林XX、叶XX、柯XX、周XX、杨XX、林XX、何XX、尤XX、杨XX、叶X X、蔡XX、王XX、张XX、阮林XX、郑XX、詹XX於警询及侦查中之证述,詹X X与被告郑XX微信对话、被告郑XX与「洋洋」之微信对话纪录、被告郑XX与「蔡家 东(即蔡东颖)里长」之LINE对话纪录、郑XX与「Tina Yeh桂珠」之LINE对话纪录、被告 郑XX与「东莞旅游11/18-11/23」之LINE群组对话纪录、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检察事务 官职务报告暨附件、被告郑XX等人之入出境纪录、112年11月18日至23日东莞旅游照片6 张、法务部调查局彰化县调查站公务电话纪录及旅客入出境纪录批次查询、台湾彰化地方 检察署勘验笔录、被告郑XX提出之电子收据、汇款单据、营业执照、挂名法定代表人协 议等作为其主要之论据。 四、讯据被告郑XX坚词否认有何投票行贿之犯行,辩称:我和蔡东颖是小时候就认识的 朋友,我在大陆经营房地产多年,我有一个商业城想要招商,问蔡东颖有没有兴趣来大陆 看看,可以邀几个朋友由我招待,跟政治完全没有关系,没想到蔡东颖找了那麽多人来, 但我已经开口说要招待了,也不好意思反悔等语。辩护人则为其辩护称:被告郑XX邀00 乡亲前往东莞旅游,并未限制具有政治影响力之里长及该人之亲友始得参加,亦未受中共 对台工作机关之指示、资助或自行为总统候选人侯友宜贿选,检察官之举证不足证明被告 郑XX有何起诉书所载之犯行。蔡东颖亦坚词否认有何收贿之犯行,辩称:我和郑XX是 小时候就认识的朋友,他问我有没有兴趣去大陆看看,可以找几个朋友,我有次去镇公所 开会,刚好就问来开会的其他里长们,最後就成团出游了,跟总统选举没有关系等语。辩 护人则为其辩护称:本案被告蔡东颖等人与被告郑XX至东莞旅游时,总统候选人尚未确 定,还在民意调查阶段,当时「侯柯配」、「柯侯配」一直争论不休,直至112年11月24 日才确定为「侯赵配」并办理候选人登记,被告郑XX传送讯息请支持「候柯配」,显系 针对当时的民调而为,并非针对总统选举正式投票时之请求,且被告蔡东颖未曾许以一定 之投票行为等语。 五、经查: (一)被告郑XX为大陆地区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威公司)法定代表 人陈嘉惠之配偶,东莞市星光佰瑞商场及御宝花园酒店实际控制人为百事威公司,其自警 察退休後,亦有实际参与上开公司经营;侯友宜於112年11月24日登记为113年总统副总统 选举(第16任)总统候选人;被告蔡东颖00镇00里里长;被告郑XX於112年10月间以电 话联络被告蔡东颖可找一些人一同至大陆地区东莞旅游,被告蔡东颖则於112年10月27日 至同年11月18日前间邀约附表编号2至18所示之人,参与由被告郑XX主办之112年11月18 日至23日大陆地区东莞旅游活动,参加者除自行负担在台湾到桃园国际机场之费用外,其 余机票、食宿均由郑XX出资等节,为被告2人所不争执,且据证人高XX、陈XX、柯 XX、林XX、叶忠侯、柯XX、周XX、杨XX、林XX、何XX、尤XX、杨XX、 叶XX、蔡XX、王XX、张XX、阮林XX、郑XX、詹XX於警询、侦查中,及证人 陈XX於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中证述明确,且有LINE「东莞旅游11/18-11/23」群组之 对话纪录撷图、被告郑XX等人之入出境纪录、行程表、112年11月18日至23日东莞旅游 照片、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勘验笔录、电子发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东莞百事 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东莞市永信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对账单、东莞百事威房住 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莞市星光佰瑞商场及御宝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挂名法 定代表人协议,及中央选举委员会112年12月15日中选务字第1123150583号公告等件在卷 可稽堪以认定。 (二)被告郑XX是否有约使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行使之行为: 1.被告郑XX有无於晚宴或游览车上对附表所示之人为请托支持侯友宜之言论: (1)证人陈XX虽於警询时指称:大概在112年10月27日00里里长叶清钦补选後就任当天 ,在所有里长合照结束的时候,00里里长陈XX提起00里里长蔡东颖有在找大家去大陆广 州免费旅游的事情,之後蔡东颖就打电话跟我确认几个人去,并叫我传台胞证及护照等资 料给他,并加入出游的群组。我不清楚该团旅游有无人数或身分之限制,一开始陈XX跟 我提起的时候就说是免费旅游。後来机场接送的费用大约2,000元左右我交给蔡东颖。在 大陆东莞市旅游只有支付给当地司机及导游小费,大约人民币50元。本次东莞旅游,所有 人的旅游费用都是由郑XX全程招待并陪同。我是直到出发当天到机场由蔡东颖向大家介 绍郑XX是本次旅游招待者,我才知道的。11月18日东莞彰化台商乡亲在东莞御宝酒店设 有晚宴,出席的人有黄江镇副镇长萧岱彤跟黄江镇书记林沛坚,我有加他们微信好友,其 他我不知道,应该都是台商。只有说欢迎台湾同胞来到东莞。郑XX没有向我们介绍大陆 统战办黄主任,统战办黄主任也没有接待我们。我印象中郑XX112年11月20日19时许在 韶关经律论酒店餐厅用餐时,有公开跟我们这一团参加人员说本次总统大选他支持候选人 侯友宜,因为他本身也是警察退休,希望大家也能够支持侯友宜,其他没有再多说了。蔡 东颖没有对我告知要支持侯柯配或是支持侯友宜。我本来以为是企业参访交流,但後来到 了东莞才知道不是企业参访交流,也才知道是郑XX免费全程招待并陪同,又听郑XX跟 我们说要支持侯友宜,应该是郑XX想利用本次的旅游,要我们一起支持侯友宜等语。复 於侦查中具结证称:陈XX跟我说蔡东颖在邀约去广州玩,是免费的,我112年11月3日有 加入蔡东颖成立的「东菀旅游11/18-11/23」LINE群组,蔡东颖於112年11月11日,在群组 上传侯柯配、柯侯配的民调网址,叫我们支持侯柯配,他没有说是郑XX请我们支持。印 象中在112年11月20日晚上7点温泉饭店那一个晚餐,郑XX说他是警察出身,要我们支持 侯友宜,郑XX是走过来站着敬酒时,对我这一桌全部的人说,大家坐着举杯跟郑XX说 没问题。另外印象中在大概第三天,从御宝饭店退房要去温泉饭店的路上,郑XX在游览 车上,坐在椅子上拿麦克风,全文是讲怎样,我没有注意听,他有讲支持侯友宜,我觉得 这次郑XX免费招待跟他要我们支持侯友宜,是有关系的,但我已经去了,也没有办法等 语。 (2)惟证人陈XX於本院审理中具结改证称:确实有参加郑XX招待至东莞旅游的团, 但在旅游期间,郑XX没有跟我们说总统大选会支持侯友宜,在车上或吃饭期间,郑XX 也没有拜托大家投票支持侯友宜,我认为这次旅游跟郑XX要求我们支持侯友宜没有关系 。我在警询时,我有跟警察说我曾经得到癌症,记忆力不好,我印象中没有谈到政治,当 下我有说要依其他的里长所述,且当时问我们时已经距离去旅游回来有一段时间了,很多 事情我是不记得了,我担心这团跟别团搞混等语。另其余证人高XX於警询、陈XX、柯 XX、林XX、叶XX、柯XX、周XX、杨XX、林XX、何XX、尤XX、杨XX、 叶XX、蔡XX、王XX、张XX、阮林XX於警询及侦查中均证称没有在11月18日、20 日之晚宴或游览车上听到,或忘记有无听到郑XX要大家支持侯友宜的言论。 (3)证人王XX於侦查中虽证称:被告郑XX有提到他之前是警察,所以比较支持警察 ,但没有特别说要支持何特定候选人,也没在公开场合说要支持谁等语,此顶多可认被告 郑XX曾表示其个人系支持侯友宜,难以此认定被告郑XX有对附表所示之人行求投票支 持侯友宜。 (4)上揭证人陈XX之证述前後不一,又警询时的影音档案,因警员制作警询笔录当时 ,系以摄影机侧录,因事後该摄影机硬碟故障送修中,尚无档案可提供等节,有警员职务 报告1份在卷可稽,无法证明证人陈XX於警询之证述特别可信。又虽证人陈XX亦曾在 侦查中具结证述前开内容,惟其他同团之成员均未听到郑XX有何请托支持侯友宜的言论 ,尚难仅凭证人陈XX於侦查中之证述而断然认定被告郑XX确实有发表请托支持侯友宜 之言论。 2.被告郑XX传送民调投票网址连结予被告蔡东颖,指示其转传至群组,是否已属有约使 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行使之行为: (1)被告郑XX有於112年11月11日晚上7时许传送「(已失效)」民调投票网址连结予 被告蔡东颖,并表示「烦请转传至群组投侯柯配的票,谢谢」,蔡东颖於同日20时36分许 回覆「我们这里面的人都是投票给侯友宜的」等语,并於同日晚上9时15分许将该民调投 票网址传送至东莞旅游群组等情,有被告郑XX与蔡东颖LINE对话纪录撷图、「东菀旅游 11/18-11/23」LINE群组对话纪录撷图在卷可佐),且为被告2人所供承,此部分事实堪为 认定。 (2)惟112年11月11日时,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尚未开始进行登记,登记期间系为112年11 月20日起至11月24日止,有中央选举委员会112年11月16日中选务字第1123150448号公告 在卷可参,当时国民党还在讨论是否与民众党的柯文哲合作参选总统副总统,如果合作, 是由侯友宜作为总统候选人还是由柯文哲作为总统候选人,因此才有「侯柯配」、「柯侯 配」之争议,并进行相关民意调查,嗣最後两党合作破局,最後於111年11月24日由侯友 宜与赵少康登记为国民党之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等情,有相关新闻报导附卷可参,是被告 郑XX传送民调网址请被告蔡东颖转传至群组支持「侯柯配」,应是指请投票支持侯友宜 作为总统候选人、柯文哲作为副总统候选人登记参选。且被告蔡东颖转传送该联结至「东 菀旅游11/18-11/23」LINE群组时,并未提及要大家支持「侯友宜」或「候柯配」,仅有 交代要准备好名片之行前事项。故难认被告郑XX此一行为,系向附表所示之人约定总统 选举要支持候选人侯友宜。 3.综上,依检察官之举证,尚不足以证明被告郑XX有约使有投票权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投 票支持总统候选人侯友宜之行为,进而无法以被告郑XX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东莞旅游遽 认属投票行贿而交付之不正利益。 (三)被告郑XX有无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东莞旅游: 1.公诉意旨虽以於112年11月18日晚宴上有东莞市黄江镇副镇长萧岱彤、副书记林沛坚出 席,及被告郑XX曾向其员工詹XX表示追加之机票争取看看、詹XX并回报与「统战办 黄主任」联系之结果等情,并以112年11月18日晚宴照片、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询及侦查之 证述、被告郑XX与詹XX微信对话纪录为佐,而认被告郑XX有接受中共政权之委托、 指示、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行贿等语。 2.经查,詹XX於112年11月4日有以微信传送讯息向被告郑XX询问阮林XX不在原本的 名单上,是否要新增,郑XX回覆「後来追加的,可以就上,不方便就不要勉强」,嗣於 11月7日系詹XX主动向被告郑XX表示「统战办黄主任请我先订票,怕到时没机票」, 复於11月9日被告传送讯息称「柯XX是00里里长太太,要求要参加,争取看看」詹XX 回覆「好、我问问」等情,有被告郑XX与詹XX之微信对话纪录在卷可参(微信上昵称 为「詹XX」),可知被告郑XX系请詹XX协助整理参与名单及订机票,是詹XX主动 说统战办黄主任请其先订票;又被告郑XX虽有提到争取看看等语,但并未具体说明系向 何人争取,詹XX仅回覆同意询问,亦未表示要向何人询问,难据以直接认定是要向统战 办黄主任争取。 3.另詹XX於警询亦证称:我有向被告郑XX催讨确定到访的名单,我好提供给旅行社代 订机票及向黄江镇人民政府申报到访的旅客名单及预计行程,我11月9日回覆「好,我问 问」是指我要向黄江镇政府说要新增一位团员,统战办黄主任是当时和我联系的黄姓承办 人,因为客气我都称他黄主任等语;侦查中亦结证称:我没有统战部的任何资料,我是先 打黄江镇政府的总机,我跟总机的人说我们公司有团体要来住酒店,问需要报备吗,总机 就帮我转到这位黄先生,因为他接起电话,就说他是统战办,黄先生说台湾团体来需要报 备,是因为我在订机票时旅行社有提醒我是团体又是台湾人,有无跟政府提过,所以我才 会打电话去报备;「怕到时没有机票」是我自己讲的,统战办黄主任只是叫我先订票;被 告郑XX知道我需要去报备,所以旅客名单如果有增减,我必须去更新,但我实际上没有 跟黄主任说,我只是更新名单而已,黄主任是一个窗口,我只是跟他联络,没有跟他有任 何的微信纪录等语。 4.故从詹XX警询、侦查中之证述亦可知,「黄主任」只是詹XX对其接洽之承办人客气 之称呼,而詹XX会与该承办人接洽系为报备到访之名单,复查无其他对话纪录或证据可 证明确实有「统战办主任」之人有具体委托、指示或资助被告郑XX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 东莞旅游,无从以被告郑XX与詹XX之微信对话纪录即认定有统战办主任指示被告郑X X介入本次总统选举。复被告郑XX客观上虽确有招待附表所示之人至东莞旅游,惟依检 察官所提证据,尚难认被告郑XX有对附表之人约定投票权之一定行使,业如前述。是既 不构成总统选举罢免法第86条第1项之罪,则自无反渗透法第7条规定之适用,并此叙明。 (四)复公诉意旨认被告蔡东颖系在112年11月20日晚宴上,於被告郑XX要求大家支持 侯友宜时,有与陈XX举杯表示没问题,而允诺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等语。惟被告郑XX 有无在112年11月20日晚宴上发表请托支持侯友宜的言论,已有疑义,业如前述。被告蔡 东颖亦否认有何举杯表示同意允诺投票之行为,卷内除证人陈XX於侦查中之证述外,查 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蔡东颖有该行为,无法仅凭证人陈XX之单一指述,而认被告蔡东颖 有允诺为投票权一定行使。是纵被告蔡东颖有接受被告郑XX招待至东莞旅游,难认被告 蔡东颖即有公诉意旨指称有基於投票受贿之犯意而收受不正利益。 六、综上所述,虽本案附表所示之人受被告郑XX招待至东莞旅游的时间在总统大选前, 时机甚为敏感,惟公诉意旨所提出之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郑XX具有对总统选举投票 权之人约其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之意,亦不足以证明被告蔡东颖有收受贿赂而同意投票权 为一定之行使,依罪证有疑、利於被告之证据法则,应认不能证明被告2人犯罪,依法应 为被告2人无罪之谕知。 附表: 编号 姓名 身分 1 蔡东颖 00镇00里里长 2 杨XX 里长周XX之夫 3 何XX 00镇00里里长 4 张XX 里长王XX之夫 5 陈XX 00镇00里里长 6 叶XX 00镇00里里长叶XX之子 7 尤XX 00镇00里里长 8 高XX 00镇00社区发展协会代表 9 陈XX 00镇00里里长 10 王XX 00镇00里里长 11 叶XX 里长蔡东颖之妻 12 林XX 00镇00里社区发展协会总干事 13 阮林XX 00镇镇长林XX之姊 14 柯XX 00镇00里里长 15 周XX 00镇00里里长 16 柯XX 里长陈XX之妻 17 蔡XX 里长蔡东颖之女 18 杨XX 里长尤XX之妻 另外查了下内政部的资料,这位里长系无党籍代表 因此感觉上看来,疑似受中共诱惑、渗透似乎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 (毕竟不受任何政 治层面的拘束) -- 我们的一生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意外,有的意外,只会让你变得颓废,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则会让你找到另一个自己,重获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谁,你的抛弃和拥有,都是你自 己的选择,患得患失只会让你身陷囹圄。                     ——孙衍《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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