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uzuki (樱华乱舞)
看板Future-Star
标题[讨论]关於各国职棒对於选秀球员交涉权的认定
时间Tue Feb 5 14:42:26 2008
之前被人问到关於 NPB 在这方面的规章是否有确实订立,
之後便跑去找了日本Profession野球协约(2004版)来做检视,
後来得到的资讯大概是这样的(日文很烂,随便翻译):
第131条(获选选手的保留):被(球团)於选秀会中选取的选手,经第66条之保留手续後,无
条件被申请保留之球团所保留。
第66条(保留手续):各棒球於每年11月30日以前,需将与己队有优先洽谈次年合约权利之
选手(简称为契约保留选手)、自行引退之选手、出场受限制之选手(因个人因素申请停止
参与球队的家伙)、停止资格之选手(违反第68条的家伙)、失去参赛资格之选手(就是签赌
或杀人放火等等的渣),全数作为保留选手提交给联盟会长。……契约保留选手中包含明年
将加入球队之选手。……
第68条(保留的效力):提出保留名单的球团,对於上述所有保留名单内之球员持有保留权
。包含国外的职棒球团在内,所有保留选手禁止与任何球团进行契约的交涉,及以加入
其他球团参与赛事为目的所做的共同练习等一切与棒球相关的行为。……
原文:
http://jpbpa.net/convention/11.pdf
我的理解是,只要球团认为某新秀有加入球队的可能性,都可以适用66条之「契约保留选
手」的概念做延伸提出保留申请。因此 NPB 对於这种状况的防堵确实是有做的,只是没有
完全明文规定。
不过我依然认为自己的想法又有些过於武断……囧
希望有人能帮忙补完一下他国职棒的规章内容,我只有日文勉强能够骗吃而已。Orz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92.152
※ 编辑: Kouzuki 来自: 210.192.192.152 (02/05 14:44)
※ 编辑: Kouzuki 来自: 210.192.192.152 (02/05 14:51)
1F:推 eilgreen:高三的人会这麽多日文喔! 02/05 23:12
2F:→ Kouzuki:因为我是阿宅(日本定义)-_- 02/06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