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s0614 (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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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有关经济部着作权法修正草案相关疑问?
时间Thu Apr 24 13:52:07 2014
你好,不知道你会不会看到这篇网志
我是个法律门外汉,难免有所疏漏
但这个条文是小弟看了三天所整理出的一些重点
希望你能有意愿看看,
也希望你如果有认识法律专业人
愿意对校此文,
也请以法律人的角度审慎对校,
仅此,
致上最高的感谢
经济部着作权法修正草案-20140403公布版-用於20140423第一次公听会
http://www.sendspace.com/file/hlgvxg
经济部着作权法修正草案-标示版
http://www.sendspace.com/file/p8o9tj
补充参考连结
1.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52/52-11.pdf
引述文件内容:本文认为,网路言论不论透过影音或图文之方法呈现,
皆属宪法及法律保障「言论自由」之范畴,
而因国家对「政治性言论」的宽容与否,表徵的是这个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程度,
故检验我国政府对於网路上政治性言论的态度,有其价值。
2.
https://eteacher.edu.tw/Read.aspx?PostID=21
教育部的中小学网路素养及认知网站提到
我国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
宪法第十一条: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接下来,是对於本次2014.04.03所公开的版本,
并於2014.04.23 09:30 AM进行公听会
请注意着作权法修正後
特别强调定义出 "再公开传达"
引述条文部分内容:
着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一、因应科技发展需要,整并及修正着作财产权之无形权能规定:
数位汇流的发展导致利用型态与权利范围界线模糊之问题,修正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之定义;
其次,针对网路及传播设备的发展,增订再公开传达权;
再者,就公开演出及公开口述不易区分之问题,整并公开演出及公开口述,并修正公开演出之定义;
最後,简化公开上映之定义,俾利理解。
请注意下列相关法条
第54条
新增 "行政救济程序" “请愿或陈情程序” “其他依法规之申请程序”
可合理使用他人着作
问题:
是否只要涉及侵权违法,就可以透过上述手段蒐证作为执法依据?
第55条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非营利教育机构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授课目的必要之范围内,
得重制、改作、散布、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及再公开传达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前项情形,得於同一时间向授课现场以外场所已正式注册该课程之人,
为公开上映、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再公开传达及散布课程内容,
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接受课程以外之人接受该课程。
非营利教育机构及其担任教学之人
问题:
是否针对太阳花学运而设定?
由人民和政府两方参照
人民面:
公民讲堂举办在街上,
教授或演讲人自愿性在外授课或公开演讲,
会去设定自己要跟谁讲吗?
更不用说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接受课程以外之人接受该课程
政府面
公听会、政策宣达会等造势大会
可以利用这点
采取合理措施,藉由报名等方式剔除不希望在场之人士
而这个能做出什麽效果
请试想媒体效应
第75条
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文字或视听影像之论述及该论述所附带利用之着作,
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翻译、散布、公开播送、公开传输或再公开传达。
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问题:
如果一些偏颇的评论报导
只要标注 "不许转载"
这样它就受着作权法保障
而有保有侵权的罚则?
请试想媒体效应
第120条 罚则
擅自以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再公开传达、公开展示、改作、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说明部分有特别提到
配合本次修正新增之再公开传达权,爰於修正条文中予以增列。
第126条
事业以公开传输之方法,犯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款之罪,经法院判决有罪者,应停止其行为;
如不停止,且经着作权专责机关邀集专家学者及相关业者认定侵害情节重大,严重影响着作财产权人权益者,
着作权专责机关应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业或勒令歇业。
说明提部分提到
本条所称「主管机关」系指「着作权专责机估」,爰修正明确规定。
这个着作权专责机关
是新增修订的
问题:
现在看的到的很多NGO/脸书社团/网友常用的PTT,甚至自发性的文宣
所整理的相关”疑似不实”报导
届时只要一再引用已经注明"不许转载"的相关政治新闻时事报导
如果情况一再发生
它是否可依这条所赋予的权力停止你事业的操作?
补充:
第64条=>第六十四条 "为嘲讽或诙谐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依前项规定利用着作者,"得省略着作人姓名"。
问题:
如果疑似不实的报导,是否就能够隐姓埋名?如何找到散播不实传言者?
经济部着作权法修正第一次公听会
相关文案请详阅官网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15873&ctNode=7645&mp=1
立法程序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9
备注:
目前经济部仅举办过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次公听会
小弟认为
法律共识是由多数个人解释汇集而成
法律解释是由专家政府机关执行
本人生性乐观开朗,近期至未来五十年之人生规划都已妥当,
交友广阔,目前身无隐疾,且家中尚有老父老母老婆需奉养,
绝无任何自杀轻生之意图,
近期也未规划前往外地旅游踏青,生活作息正常,
更无机会接触木炭、毒药、枪炮弹药等危险管制物品
若是本人被发现死亡且现场无外力及打斗挣扎痕迹
如在车内、 房间等等隐蔽场所,
或如近日新闻所报导宜兰发生的下车即被枪击等等不符社会常理之举动
绝非本人自杀或自发性举动,
另本人非常遵守交通法规,
绝不於酒後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或是超速行驶,
若近期发生交通事故,定为有心人士所为
谨此宣告
绝不自杀、绝不发生意外!
如小弟及家中成员遭遇不幸,
请有意愿的您帮小弟讨回公道。
小弟仍会致力於公民不服从的行为举动,
并誓死扞卫我们应有的言论自由,
直至台湾民主及法治得”多数民意正当“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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