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看板FuMouDiscuss
标题[国媒] 免职郭冠英 网友邀一人一信塞爆铨叙部
时间Sun Apr 20 20:25:17 2014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991739
2014-04-20 15:43〔本报讯〕
前新闻局驻外官员郭冠英曾因辱台言论,遭到免职;
上月初回任南投中兴新村的省政府,担任外事秘书,且今年 7 月退休後,
每月可领 6 万月退俸,引发争议。
有网友今於台大批踢踢(PTT)发起「一人一信塞爆铨叙部」活动,
号召民众寄信至铨叙部,请部长张哲琛免职郭冠英。
因发表辱台言论遭革职的郭冠英,2 个月前已回复公务员身分,退休後可月领 6 万。
(资料照,记者刘志原摄)
http://www.ltn.com.tw/2014/new/apr/20/images/bigPic/300_300/phpKMDzsY.jpeg
笔名「范兰钦」的郭冠英,
2009 年担任新闻局派驻多伦多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新闻组长时,
由於撰文发表辱台言论,遭到免职。
上月初,郭冠英回任外事秘书,且退休後仍可月领 6 万月退俸,掀起风波。
有网友不满郭冠英回任,今发起活动,要求网民一人寄一信,
要铨叙部长张哲琛免职郭冠英。
发起者质疑,铨叙部说郭冠英回任依法有据,「是依据哪一条公务人员任用法」?
发起者更说,郭冠英已至届退年龄的 65 岁,任何机关都不得进用;
且 2009 年郭冠英违法,再任用也违反政治伦理,因此希望铨叙部给予免职。
「一人一信塞爆铨叙部」全文:
亲爱的张部长哲琛你好:
请求您免职郭冠英。
您说郭冠英回任依法有据,试问,是依据哪一条公务人员任用法?
违法任用郭冠英:
郭冠英 1949 年出生,已至届退年龄 65 岁,因此依据以上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 27 条之法规,任何机关都不得进用。
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 28 条第六款情事,
2009 年郭冠英因旷职、渎职以及发表辱台言论因予免职,因此任用郭冠英已经违法。
任用已违反政治伦理:
基於政治伦理,郭冠英之任用违反了在特定地区与特定时间内,
所曾公开倡导的政治与行政上的道德(法令规定或守则),
或违反了「公众」的裁判及「法律」所能接受的正当行为。
郭冠英曾因 2009 年在职期间旷职、渎职及撰文发表辱台言论、蓄意欺瞒
等行为被中华民国政府以「蓄意欺瞒、言行不检、严重损害政府及公务人员声誉」
为由免职。
任用辱台人士,已违反政治伦理。
而郭冠英也曾提到与黑道白狼是为好友,於此已造成社会观感不佳因此,
希望部长您能依照公务人员适用法免职郭冠英
谢谢 祝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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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们奋力前进,却如同逆水行舟,注定要不停地回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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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35.88.95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uMouDiscuss/M.1397996720.A.BDE.html
1F:推 DRIariel: 04/20 20:42
2F:推 wind2:好 04/20 20:43
3F:→ felixr0123:反对总统民选都能当总统了,还在期待什麽 04/20 20:50
4F:推 charlie0531:推 04/20 20:51
5F:推 epistemie:推 04/20 21:05
6F:嘘 thm369541:那一堆寒暑假出国ㄉ米虫教师也应该免职,灌爆教育部信箱? 04/20 21:15
请勿跳针,请看公务人员任用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 编辑: deepdish (220.135.88.95), 04/20/2014 21:18:18
7F:推 whitezealman:推 04/20 21:27
8F:推 Ct730d:推 04/20 21:35
9F:推 QK199:推 04/20 21:43
10F:推 Zelma:推 04/20 21:52
11F:推 iamten:推啦 04/20 22:37
12F:推 yumenikki:27条,任职那天,他还有一个月才满65岁 04/21 00:38
13F:→ yumenikki:28条,当初判得停止任用期是3年,3年过後还是可以复职 04/2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