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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惯例,懒得看长文的看彩色字就好 首先呢,如果我的解读没错, 这件事在行政程序上会变得不好烧下去 但是反过来说,在其他方面也很好烧下去 为什麽呢?因为,北市府警局并没有认为中正一分局的作法不适当 新闻稿的全文是这样的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74425129&ctNode=45192&mp=108001 公投护台湾联盟提出废止集会申复,中正第一分局开会决议, 违法占用立法院广场行为已消失,准予集会许可 「公投护台湾联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份起申请於立法院周边举行集会, 中正第一分局均依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只要取得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同意 使用路权之公函,均核准其集会申请,惟该联盟於103年3月18日率领群众 未经许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门广场及破坏立法院衔牌,另於同年4月3日 率领群众阻挡立法委员车辆通行及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复於同月6日及7日 率领群众至集会游行禁制区(总统寓所及行政院)周边违法集会,并占用车道, 影响公众用路人之通行权益,该联盟持续危害社会秩序及影响公共利益, 中正第一分局据此开会决议,依集会游行法第11条及第15条之规定, 废止该联盟自103年4月9日至19日之集会,惟并未影响该联盟合法取得使用之路权。 该联盟接获中正第一分局废止集会游行通知书後,旋於103年4月10日提出申复, 另该分局於翌(11)日7时许配合立法院保六总队警卫队劝离占据立法院广场之群众其持续占用非集会地点(立法院广场)之违法行为业已消失,同时该联盟之帐篷 亦移往原定申请之济南路集会地点,经该分局开会决议,同意该联盟之申复准予集会。 中正第一分局强调,该联盟日後依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取得集会处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同意文件後并提出集会申请,该分局会基於尊重人民言论自由,依国际两公约保障人权 之原则,从宽认定,不会预设立场,以维护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及大众之安全与安宁。 假如此新闻稿为真,从中可以分析出几点 1.路权属於工务局新工处,警方无权取消 2.立院正门广场,不属於道路,属於立院,当然不可能申请路权 这边会出现第一个疑问,中正一分局有没有权驱离立院境内群众 不过照文字"配合立法院保六总队警卫队"来说,可以推测出 立法院警卫队同意驱离,这样当然就没这个问题 3.从用字可以很明确看出,对於撤销及禁止许可 援引的是集游法"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部份,这我们後面再回来谈 4.准予的开会理由是已经没有违法占用事实,而这事实还是基於已经驱离过, 所以连带也表示他们也认为驱离部份是没问题的,反过来说,这个"准予开会"的地区 就不会再包括立院正门广场了,而是原本的"合法"路权申请区 那我们再倒带回来看,中正一分局当初是怎麽说的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公投护台湾联盟多次违法集会,本分局迳予废止该联盟於立法院周边集会 「公投护台湾联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连续申请於立法院周边集会, 本分局已依宪法及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会及自由言论之基本权益 ,惟该联盟多次违反集会游行法及其他法令规定,率众妨碍政府机关运作、 破坏政府公物、阻扰警方执法及影响一般公众用路人之基本权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 周边活动於103年3月18日率领群众未经许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门广场及破坏 立法院衔牌,占据广场迄今,另於同年4月3日率领群众占据林森南路、济南路口, 阻碍立法委员车辆通行及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复於同年4月6日率领群众至总统寓所 (集会游行禁制区)周边违法集会,再於翌(7)日率领群众至行政院北平东路後门 (集会游行禁制区)违法集会。 前揭行为均显示该团体不遵循现有法令合法、理性表达诉求,影响多数人之基本权益 ,本分局为维护社会秩序及广大多数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会游行法之规定,废止 该联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边之集会许可,同时对於日後所申请之集会不予许可。 中正第一分局强调,该分局处理集会游行及民众抗争案件,向来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论 自由,依据「保障合法、取缔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除暴力及侵害公共、民众利益,违法事证明确者外,均以服务及柔性处理方式依法行政 ,以维护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及大众之安全与安宁。公投护台湾联盟多次违法集会, 本分局迳予废止该联盟於立法院周边集会 我们先回到法律面,看看整个流程是怎麽回事, 中正一分局废止许可依据的是集会游行法的11条跟15条 经过消化、比对之後,几乎可以确定,废止许可跟那句未来不允许许可 依据的是同一个理由 除非中正一分局自己再出来喊冤,否则几乎就是用11条第2款了 第 15 条 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後,因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得废止许可或变更原许可 之时间、处所、路线或限制事项。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应撤销、废止许可。 前项之撤销、废止或变更,应於集会、游行前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负责 人;集会、游行时,亦同。 第 11 条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一、违反第六条或第十条规定者。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 四、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五、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废止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 申请者。 六、申请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至於所谓的明显事实,则是来自上面新闻稿列举的那些"违法纪录" 但这跟无罪推定主义是有所抵触的 不过先别说无罪推定这种概念性的问题 我要告诉大家一件事,这个法条,早就被释宪打脸过了 当年的445释宪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同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 有欠具体明确,对於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 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部分, 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结果当年失效後,修了法变怎样 从有事实->有明显事实,就只改了两个字,法条继续用 所以这次的作法有没有违宪?根本不需要重新提释宪, 光是立即危险这四个字就很难过关了 退一百步来说,假设这理由真的合理, 那,今天申复後决议可重新集会,难道危险性就解除了吗? 如果只是因为当时有非法占据广场就构成危险, 那前面的几周不是更危险?还允许集会许可不是更奇怪? 上面那些足以认定的理由没有一个是发生在废止许可当天 而废止许可前几天的那几件事,跟非法占据广场是否有正相关? 警方针对的到底是"非法占据广场"的违法行为事实,还是"公投盟所申请的集会" 如果是前者,那为何到了9日才废止集会,难道这之前就符合条件吗? 如果是後者,那为何又重新允许了,难道危险性就因此消失了吗 这之间必然会有可以打的点存在 好,再来,我们来看废止许可跟申复的流程 第 15 条 前项之撤销、废止或变更,应於集会、游行前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负责 人;集会、游行时,亦同。 当时算是集会、游行中,书面仍旧一定要送到负责人 不过从後面的报导跟流程来看,书面通知应该是有送达 然後收到书面通之後,才能依法申复 我这边先讲一下申复的概念,本来我也看不懂这凎麻用的 这是行政法上的「诉愿先行程序」 本来,当遭到认为不合理的行政处分时 应该是要提出诉愿,如果诉愿也行不通,就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有例外可不先经由诉愿) 但是当有申复这个程序存在时,则是要先申复无效才能提诉愿 就会从原本的 诉愿-行政诉讼 变成 申复-诉愿-行政诉讼 三层架构 而申复是该行政机关的自省/自审机制, 法律上似乎也没明确规范申复通过时,原裁决者的行政责任为何 可以得知的一点是,这个案子大概无法进展到诉愿甚至行政诉讼 回到集游法的规定 第 16 条 室外集会、游行之负责人,於收受主管机关不予许可、许可限制事项、撤 销、废止许可、变更许可事项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应於收受通知书之 日起二日内以书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机关向其上级警察机关申复。但 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应於收受通知书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 原主管机关认为申复有理由者,应即撤销或变更原通知;认为无理由者, 应於收受申复书之日起二日内连同卷证检送其上级警察机关。但第十二条 第二项情形,应於收受申复书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检送。 上级警察机关应於收受卷证之日起二日内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负责人。但 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应於收受卷证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决定,并通知负责 人。 第 17 条 依前条规定提出之申复,不影响原通知之效力。 有三个重点 一、申复是要跟主管机关的上级提出,但是由主管机关收件 二、主管机关可以"反悔",直接撤销原通知,也可以"依法"让上级裁决 三、申复是救济程序,而不是撤销/变更原通知,原本的通知不会因此消失 我猜很多都看不懂这什麽意思,我用个例子来说好了 在某餐厅用餐时,还没吃完,餐厅员工就急着叫你结帐, 还把你的菜收走,还烙话说你以後不准再来了 并且认为他是照着老板说的去作,是正确的作法 这时正常人会直接跟员工吵起来或是叫老板踹共 但是如果你要照程序来申诉员工,那你就得填好申诉书给员工,叫他拿给老板看 这时员工可以选择道歉,把你的菜拿回来,那你的申诉理由就没了,也没有申诉的问题 (虽然不太符合现实,但在这条法律上来看似乎是这样没错) 员工也可以觉得他没错,把申诉书拿给老板,然後老板不管觉得这申诉有没有理由 但都不会影响该员工已经把菜收回来的事实 在这个例子中,台北市警局是老板,中正一分局是员工,而公投盟是顾客 员工放弃了"道歉"的机会,而是把申诉书拿给了老板 老板问过员工後,员工说:「因为当时人很多,我想赶快清出空位, 但是现在没人了,所以让他继续坐着也没差了」 老板觉得员工没做错,所以老板让员工重新上一盘菜给顾客, 但是已经收走的那盘菜并不会回来 这就是现况,老板不认为员工有做错 甚至也不觉得员工当初说「你以後不准再来了」的说法有错 如果你是顾客,你能接受吗? 另外一个问题,餐厅是何时没人的? 回来重看一次新闻稿 "经该分局开会决议,同意该联盟之申复准予集会。" 这甚至不是北市警局说的,而是中正一分局说的 那中正一分局为何不直接撤销原通知就好了 这流程中有很微妙的时间差,从外面无法准确掌握 书面通知送达公投盟->公投盟提出申复(根据新闻稿说法4月10日),交给中正一分局 中正一分局依法要在2天内,认为申复有理由->撤回或变更通知 认为申复没理由->交给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市警局,收到申复後两天内要决定该怎麽处理 我们无从得知中正一分局是在何时将申复交给上级机关的 但是废止集会的理由消失(广场清场)是在4月11日当天早上 而中正一分局被路过是在当晚 如果中正一分局已经送出申复书後,才"配合立院警卫队"清场,那理由自然成立 但是市警局是何时收到的,是否有依法在2天内做出决定? 如果中正一分局是在清场後才送出申复书,那明明中正一分局自己就能做出决定 为何在提出申复後才说"违法占用立法院广场行为已消失,准予集会许可" 而不是让市警局去决议,不过这流程上是否有瑕疵,大概要市议员才比较有可能去查 我想这件事,在之後主要的着力的方向还是一样 要求中正一分局、其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法务单位 对於可能违宪的"废止往後集会"这件事,做出解释或是进行调查 因为目前的申复回应,并没有说明到这块 既然原通知之效力没失去,那这个点就还是可以打 而不会因为重新许可集会就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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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1122334424: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04/13 18:56
2F:推 DRIariel: 04/13 18:57
3F:推 yuuirain:推 04/13 18:57
4F:推 onceuse: 04/13 18:59
5F:推 Tiphareth:推 04/13 19:02
6F:推 jyekid:违法占用立法院广场行为已消失 这理由很奇怪 04/13 19:02
7F:→ jyekid:我的疑问是 立院广场是该分局废止路权事由? 04/13 19:03
8F:→ jyekid:蔡很开心的在大肠花说警方同意先不清 让他们先上请愿书 04/13 19:04
9F:→ jyekid:事後又背信清掉 根据媒体 方说不会清 除非立院同意 04/13 19:06
10F:→ Alanetsai:以新闻稿用字来看,"配合立院保六警卫队",这意义上... 04/13 19:08
11F:→ a1122334424:根据采访的脉络 那是非积极性的柔性撤离 否则就是有 04/13 19:08
12F:推 sawg:请问可以借转吗 很多观点不错 04/13 19:08
13F:→ a1122334424:立法院的授意 04/13 19:08
14F:→ Alanetsai:要嘛故意丢皮球给王金平,要嘛就是真的立院主动 04/13 19:08
15F:→ Alanetsai:转载的话,有保留原作者就好 04/13 19:09
16F:→ Alanetsai:应该说有保留作者资讯就好,讲的好像不是我写的XD 04/13 19:10
17F:推 jyekid:嗯 其实当天直播方有脱口而出说警政署等上面交代 04/13 19:11
18F:→ jyekid:只是声音被盖过 这几天又没往上追 04/13 19:12
19F:推 hulamg:推 04/13 19:42
20F:推 beabear:废止许可也可能是因为违反第六条规定! 04/1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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