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UYIC (Je T'aime Celine Dion)
看板ForeignEX
标题[情报] 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黄金存摺买卖黄金之所得课税规定
时间Sat May 7 14:36:24 2011
Ref.
http://www.bot.com.tw/ebc/ebcboard/newsdetail.aspx?sno=3694
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黄金存摺买卖黄金之所得课税规定
转载财政部赋税署2009.12.08新闻稿
财政部表示,投资人向银行申请黄金存摺帐户买进黄金,黄金出售变现产生损益应依下列
规定办理:
一、
个人:如有所得,系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以出售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
用後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有损失,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当年度无
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二、营利事业:系属出售资产增益或损失,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应以收入总额
减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所得额。
至於黄金出售之成本认定,除可采个别辨认法外,亦可采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统之方法(例
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
财政部呼吁,由於近来黄金价格持续上涨,不少投资人纷纷向银行申请开立黄金存摺帐户
买卖黄金,其从事该交易所发生之损益,应依上开规定办理申报。
****
基於财政部赋税署前述规定,涉及黄金出售之成本认定,系由客户自行选择成本计算
算方法後始能计算损益,银行无从制发「报税凭证」提供客户申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3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