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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载]98基层消防警察特考训练计画980512核定
时间Fri Jul 24 02:33:43 2009
意外看到有人贴在部落格,却没人po
保训会公告可能太稳密了
98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画
民国98年5月12日
保训会公训字第0980004822号函核定
一、依据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3条、第9条、第10条及
98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行政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画第
21点第2款办理。
二、训练类别及重点
(一)教育训练:培训初任消防人员应具备之预防火灾、抢救灾害、
紧急救护及为民服务等专业知识与知能,并培养廉洁之品德操守、热诚亲切
之服务态度。
(二)实务训练:以增进消防工作所需知能暨基本观念与态度,并考核其品德操守为重点。
三、训练对象
(一)98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考试录取人员。
(二)历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考试录取补训
或重新训练人员。
四、训练时间
(一)训练期间为1年:教育训练11个月(含期中实习2个月),实务训练1个月。
(二)消防机关之现职公务人员且未具警察官身分者,教育训练为5个月
(含实习4个月),实务训练1个月,合计训练期间为6个月。
(三)符合第5点免除教育训练之人员,仍应接受1个月之实务训练。
五、教育训练免训规定
教育部认可专科以上学校消防科系(所)毕业并曾受警察教育者,得向内政部
(消防署)申请免除教育训练。
六、训练机关(构)学校
(一)教育训练:由内政部委请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理,并由内政部消防署
指定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执行。
(二)实务训练: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办理。
七、训练课程
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规划,陈报内政部消防署核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准後实施。
八、训练经费
(一) 教育训练: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编列预算支应。
(二) 实务训练: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支应。
九、调训程序
(一)教育训练: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规划通知。
(二)实务训练:由分发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十、保留受训资格
(一)正额录取人员因服兵役,进修硕士、博士,或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
及其他不可归责事由,於榜示时有无法立即接受分发,或榜示後至分配训练期
满成绩及格分发任用前,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应分别於榜示後或事由发生後
10日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保留受训资格,逾期不予受理。但
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期间自知悉时起算。
(二)於训练期间申请保留受训资格者,并应於事由发生後10日内检具足资证明
之文件,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陈转保训会(副知内政部消防署、台湾警察专科学
校)申请保留受训资格。
十一、补训或重新训练
(一)正额录取人员於训练前或训练期间经核定保留受训资格者,应於原因消灭後3个月
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
并由保训会通知内政部(消防署)办理调训。
(二)补训或重新训练人员,除训练计画另有规定者外,应依参加训练当年
度训练计画规定办理。重新训练人员之训练期间应重新起算。
(三)本项考试未来如停止办理,对於录取人员保留受训资格後之补训,均
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并各年度警察特考班(消防警察类科)方式办理训练。
十二、体格复检
受训人员报到後,台北县政府消防局得视个案情况,令受训人员至行政院卫生署
桃园医院、台北市立万芳医院或各地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陈报内政部
(消防署)转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
十三、训练津贴及福利
(一)教育训练期间:受训人员未占用人机关实缺,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
俸一级俸额标准发给津贴(17890元),并得补助办理健保、供给膳宿、服装及训练机关
、学校印行之教材,另得支给婚、丧、生育、子女教育补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
学校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二)实务训练期间:受训人员由各职缺所在之用人机关比照警佐三阶三级俸给标准
发给津贴及其他法定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
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现职人员抚恤相
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三)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具所占职缺之法定任用资格,经铨叙部铨叙审定者
,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於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其占缺训练期间之权益依下列
标准办理:
1、津贴:
(1)级俸:仍准支原叙级俸。
(2)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
高於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所占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
如原叙职等低於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2、休假及其他权益:
(1)如与原任职年资衔接者,得继续并计其年资给予休假。
(2)其基於现职公务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关法令办理。
十四、生活管理规定
(一)教育训练期间: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消
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生活管理规定,陈报内政部(消防署)
核转保训会核定後实施。
(二)实务训练期间:依用人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请假规定
(一)教育训练期间: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
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请假规定,陈报内政部(消防署)
核转保训会核定後实施。
(二)实务训练期间:依训练办法第31条规定办理。另公假、事假及病假日数,
合计不得超过1.5日,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
十六、奖惩规定
(一)教育训练期间: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考试消防
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奖惩规定,陈报内政部消防署核转保训会核定
後实施。
(二)实务训练期间:比照消防人员奖惩标准表办理。
十七、成绩考核规定
(一)教育训练期间:
1、训练成绩考核项目包含学科、体技、操行、实习成绩,上述成绩及训练总成绩均
采百分法计算,各科目成绩标准,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未满60分为不及格。
2、训练期间成绩考核,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订定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警察人员
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
定、教育训练体技成绩考核规定,陈报内政部消防署核转保训会核定後实施。
3、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
(二)实务训练期间:成绩计算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考核项目及所占百分
比如下(实务训练成绩考核表如附表1):
1、本质特性:40%。
(1)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贞、思维、胸襟、见解等。占10%。
(2)品德:包括操守、负责、涵养、荣誉及团队精神等。占10%。
(3)才能:包括领导、决心、表达、学识、反应、创意、判断等。占10%。
(4)生活:包括规律、精神、整洁、仪表、谈吐、待人等。占10%。
2、服务成绩:60%。
(1)学习态度:占20%。
(2)工作绩效:占40%。
(三)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为不及格者,由内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训会
依训练办法第39条至第42条规定办理。
十八、请领结业证书及考试及格证书
(一)请领结业证书:教育训练成绩及格者,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陈报内政部消防署核
转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核发结业证书。
(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受训人员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训练单位应於受训人员
训练期满7日内,造具受训人员训练成绩清册(如附表2)、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
(如附表3)连同磁片(磁片内汇入由国家文官培训所网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载专区作业所得之请证机关暨录取人员资料之txt档案),及每名证书费新台币800
元邮政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区忠孝东路7段576
号),函送国家文官培训所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三)受训人员复应其他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如训期重叠,应选择一种考试接受训练
,完成一种考试程序,发给一种考试及格证书。
十九、废止受训资格
(一)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函报内政部(消防署)
(并副知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核转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1、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於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者。
2、教育训练成绩(含学科、体技、操行、实习成绩)依教育训练成绩考核相关规定
评定为不及格者。
3、教育训练期间除因公假、丧假、分娩、流产或重大伤病等事由外
,每阶段请事假超过80小时,事、病假时数超过164小时(每日以24小时计算),
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55小时者。
4、教育训练期间旷课时数累计达5小时,或实务训练期间旷职累计达3日者。
5、训练期间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长官员工施以强暴胁迫。
6、其他依受训人员之请假、奖惩、成绩考核、生活管理等规定应予废止受训资格者。
7、实务训练期间经核准延长病假期满,仍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
8、实务训练成绩经核定为不及格者。
9、训练期间依规定应体格复检,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缴交体格检查表者。
10、有其他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二) 受训人员於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由台北县政府消防局函报保训会
(副知内政部消防署)废止受训资格。
(三)本考试录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训会迳予废止受训资格:
1、保留受训资格人员逾期未提出补训或重新训练申请者。
2、停止训练原因消灭後,未於规定期限申请恢复训练或重新训练,或申请未经核准者。
二十、停止训练
(一)受训人员於教育训练期间,因公假、丧假、分娩、流产或重大伤病
致超过规定缺课时数者,应检具证明,报请内政部(消防署)函转保训会核定,
准予停止训练。
(二)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点第1款第10目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
应予停止训练,并於原因消灭之次日起15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或重新训练:
1、经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执行或易服劳役者。
但宣告缓刑或执行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者。
3、经司法机关拘留、拘提、羁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则
本训练计画未规定事项,适用训练办法及其他有关训练之规定。
以上-不会ptt字体颜色语法,照个人需求画重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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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性命去换取受困民众的性命绝对不是消防员该做的事情
但如果不赌上性命是无法进行救援的 我们需要深明这种意义的队员们
By日剧:RESCUE~特别高度救助队(即中译-特种搜救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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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5.2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