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lu2630 (lulu2630)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Re: [请益] 设备设置标准疑义
时间Sun Oct 26 22:00:37 2008
※ 引述《xbbbbx (book)》之铭言:
: (范例)
: 问题类型:消防安全设备法令
: 所在县市:台北市
问题: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6条的意义
: 第6条
: 供第十二条第五款使用之复合用途建筑物,有分属同条其他各款目用途时,
: 适用本标准各编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
: 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除外),以各目为单元,
: 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计其楼地板面积,视为单一场所。
: 举例:
: 第17条
: 下列场所或楼层应设置自动撒水设备:
: 一、十层以下建筑物之楼层,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场所使用,
: 楼地板面积合计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建筑物在十一层以上之楼层,楼地板面积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三、地下层或无开口楼层,供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使用,
: 楼地板面积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四、十一层以上建筑物供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条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筑物中,
: 甲类场所楼地板面积合计达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时,供甲类场所使用之楼层。
: 六、供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场所,
: 楼层高度超过十公尺以上之高架储存仓库。
: 七、总楼地板面积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筑物。
: 八、高层建筑物。
: 前项应设自动撒水设备之场所,依本标准设有水雾、泡沫、二氧化碳、
: 乾粉等灭火设备者,在该有效范围内,得免设自动撒水设备。
: 某一15层建筑,1~5楼卡拉OK(甲类第一目);6~15楼住宅;属复合用途甲类(戊一)
: 假设各层楼地板面积为90平方公尺。
: 依据第17条第4款的意义1~15楼皆需设置自动洒水设备,此时第6条存在的意义,
: 是否为排除6~15层集合住宅的部份,所以应该只有1~5楼(甲类)应设撒水设备。
: 那麽复合用途建筑物(戊类)这一类的存在意义为何?
: 最近对於一些消防法规越看越困惑...
: 知道的人帮忙解答一下吧,感谢。
原po既然已经分发在台北市
问的问题看起来也不像是实务上碰到的棘手案件
有点像是想自我挑战的优秀学弟
何不向分队学长请教一下
bbs很开放而加上我说的也不一定对
所以比较不顷向在这里回答
只能说你错的有点大
可以上安管系统调图说出来参考一下
以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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