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58gigi (阿强)
看板Finance
标题[请益] 票据法概念请教
时间Mon Sep 3 19:16:44 2018
甲签发票面金额100万支票予丙,丙不慎遗失为丁所拾获,丁记名背书转让予戊以支付货
款100万元 请问戊是否可行使票据上之权利?
1. 戊不得行使权利,因戊系自无权利之丙所受让
2.戊可行使权利,基於票据行为独立性原
3.戊不得行使权利,因丙恶意取得票据
4.若戊系善意,则可行使票据上之权利
答案是4 但是是猜中的
自己也想不通原理
因为卡在下面这个点
票据法14条「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之票据权利」
丁是过失取得票据,所以应该没有票据权利
所以记名背书应该也不算数吧?
这样戊为什麽能够行使权利呢
不好意思,最近才刚开始读票据法
这个地方不懂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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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ief73: 丁捡到票据和戊收票据是独立事件,戊如果不知情就是善意09/03 19:27
2F:→ Thief73: 取得,这是为了保障戊的权利09/03 19:27
3F:→ O12: 丁恶意无票据上权利戊不知则为善意取得,为善意第三人09/03 19:28
4F:→ rockon15: 因为戊是不知情者09/03 19:37
5F:→ rockon15: 是指丁不得享有09/03 19:38
谢谢楼上几位
有人点比较好理解了 感恩
※ 编辑: black58gigi (39.8.106.243), 09/03/2018 19:4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