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dem945 (odem)
看板Finance
标题Re: [请益] 票据法承兑的问题
时间Wed Aug 11 00:12:36 2010
※ 引述《swingangel (要我放手等下辈子吧!)》之铭言:
: 我在念到承兑制度的时候,突然想到一个矛盾的问题
: 怎麽想都觉得怪怪的,所以想请问一下:
: 依据票据法45条
: 见票後之定期付款之汇票,应自发票日起六个月内为承兑之提示。
: 我看志光的书上面还有写:执票人未於法定承兑期限(六个月内)提示承兑,
: 则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
: 那我想到了一个问题,
: 就是如果汇票的到期日是超过六个月(假如是一年)的话,
: 而且你拿到会票的时候也已经是超过六个月以上,
: 那承兑人不付款的话,你是不是也没有追索的权利??
: 请问版上念过票据法顺利考上行员的大家请帮我解答谢谢~~
追索权之意义:执票人於到期前不获承兑或到期後不获付款或有不能付款之原因发生,
向其前手所得求偿之权利。
你所说的承兑人不付款→表示有承兑人→表示该票据已承兑。
所以,当票据到期後不获付款,执票人即可以行使追索权。
而你提到的见票後定期付款之汇票,其意义为:
自付款人承兑﹝见票﹞起算一定期间到期,若未承兑无法确认到期日。
应自发票日起六个月内请求承兑。
所以,你如果拿到的是见票後定期付款之汇票,假设是见票後六个月付款之汇票,
假设发票日是99年1月1日,如果你在99年6月30日前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你就
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如果你在6月30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了,则票据到期日为99年12月31日,而如果票
据到期後不获付款,你就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这样解释希望有帮到你,
没有的话,得再请其它前辈解答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73.179
1F:→ kol9623:见票後"定期"付款 是确定到期日日期之意 08/11 09:37
2F:→ kol9623:因此才规定必须6个月"内"为承兑提示 到期日早日确定 08/11 09:38
3F:→ kol9623:当受让票据已是发票日後6个月 区分前手有无期限内付款提示 08/11 09:42
4F:→ kol9623:而决定可否对发票人以外人行使追索 08/11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