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yemei (fayemei)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请益] 通奸除罪化
时间Fri Oct 26 22:55:51 2007
※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铭言:
: ※ 引述《ocean26 ()》之铭言:
: 听起来有点怪。要让它变得比较合理,好像我们应该把「过失」至少分成两类:
: 一类姑且就叫它「刑法过失」,而另一类就叫它「民法过失」。
: 但,到底这两类过失的差别在哪儿?
: 不要忘了,之所以会在某些情况互相援引,拿你这里举的例子来说,就是因为
: 「过失」就是「过失」,就是种犯错,甚至是种罪。
: : 民法就不考虑再不再犯,它就看着谁受到损失谁就应该被填补
: 我觉得你没有看到问题的核心。没有人说民法等於刑法等於行政法。
: 但,承认三者有所不同不表示三者因此无关、彼此独立、彼此无涉、彼此不重
: 叠。在我看来你只是抓出三者不同的地方来谈而已。但按照同样的思维方式,
: 我也可以找三者有交集或重叠的地方来谈。
: 比方说,刑法和行政法在你上头的例子里面就有很明显的重叠:
: 两者都有着维持某种秩序的目的,也都有着恫吓人民,使人民不去做某事的目
: 的。
这个问题也可以从刑罚跟行政罚的区别来讨论
有一说认为,刑罚着重的是道德非难性,行政罚着重的则是维护社会制序
有一说认为,两者皆有其不同核心领域,两者交界处不过是量的差异。
当然一定有重叠之处与模糊的灰色地带,但在这之中如何适用,则为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 而民法和刑法呢?一样有重叠之处:两者都以伸张某种正义或维护某种道德原
: 则为目的。
: : 再来,国家选择手段的方式,同时反映着它侵害人民深浅的方式
: 侵害....?做错事付代价,为何会是一种侵害?
这牵涉到上位概念之宪法层面的问题,也就是基本权的限制
基本权里很重要的主观功能,本身就是用以对抗来自国家的侵害,也就是防御权功能
在这里谈的基本权尤指刑法中最可能侵害的“人身自由”、“生命权”
均系宪法基本权保障之范围之内,若要“以法律”限制之,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在这里ocean26所指的国家选择手段的方式正是所谓的「比例原则」谈的
1.适当性─手段有助於目的之达成,
2.必要性─所使用的手段是所有能够达成目的手段之中,对人民侵害最小的。
3.狭义比例原则─目的与手段之间不得失衡。
当然基本权也有涉及第三人效力的问题,即私人与私人间对基本权的侵害...。
刑法认定较为严格的原因在於,其对人民侵害程度较严重,甚至是不可回复性的,如死刑
也有认为无期徒刑是对其自由权的终身剥夺。(此说见解认为基本权只可限制,不可剥夺)
另外民法之中除了“故意”、“过失”责任,还有“无过失责任”...这是刑法没有的
原因都是前面几篇文章提过的──不同法体系有其不同目的
刑法里讨论的过失还分成有认识之过失跟无认识之过失,
行为人得否预见,客观注意义务的问题...实在太多东西可以讨论了!!
抱歉...我这篇还真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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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51.34
※ 编辑: fayemei 来自: 61.228.51.34 (10/26 22:59)
※ 编辑: fayemei 来自: 61.228.51.34 (10/26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