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男性被性侵的法律规定
时间Wed Jul 18 03:29:55 2007
※ 引述《aloba (aloba)》之铭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铭言:
: : http://0rz.tw/502Qz
: : 台湾:台湾“刑法”中的猥亵罪包括了对男性的性侵犯。猥亵行为称之为
: : 不自然的满足性慾的行为,包括男性对女性的奸淫,男性同性性交,妇女
: : 同性性交,妇女对男子强制奸淫、口交、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拥抱、接吻
: : 等不能排泄性慾的行为。
: : 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article_id=5051586
: : 民国88年以前,我国法令的性侵害被害人仅限於妇女,这使得男性被害人
: : 相较女性反而为弱势,因此在88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时,即将性侵害
: : 的定义改为「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 : 方法而为性交者」
: : 而男性遭女性性侵害得逞的新闻也不是没有,
: : 不知道何来「空白」一说?
: 台湾是在八十八年修正这个现象,之前强奸罪即不能适用於男性。
: 而我引用的论文讨论的是中国,原文也明白列出是中国的法律,
: 他们最近吵这个问题很凶,因为他们没有这种法律。
: 感谢台湾的女权运动者,让台湾的立法总是走在亚洲前端,
: 但即使如此,男性被袭胸,国内有任何判例吗?
我说过了,你可以去找找看有没有判决书,
是男性控告女性袭胸性骚扰被法院驳回或判决女性无罪的,
如果有,那我可以同意法官的心证会因性别而有异。
但如果是连一件起诉的案件都没有过,
那只能说明要嘛是男性被袭胸的都不敢报案或起诉,
要嘛就是被袭胸的男性本身不在意自己被袭胸,所以未提出控告。
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
在台湾的法律界究竟会不会因为提告人是男性,
而判决被告女性的袭胸行为无罪,是毫无证据力的。
所以我才会要求你找到判决书,对吗?
: 而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说明,因性别而造成的不平等,
: 不仅存在,也未必就是错的。
: 精确到讨论胸部,猥亵罪中的男女胸部法益大不同, 也很正当。
: 所以『不平等』不能当作一个理由。
是吗?
男女胸部的法益真的不同?
我们还是等找到判决书以後再下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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