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rmy (禁虫戏。)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气到]我不要跟讨厌gay的人做朋友
时间Wed May 24 12:08:32 2006
※ 引述《A1Yoshi (我是按摩棒...)》之铭言:
: ※ 引述《Stormy (禁虫戏。)》之铭言:
: : 对我来说,人工区隔的完美与否都无法影响「人工区隔必然要被实行」的结论,
: : 实务上女性不可能只因为男性的眼神中有情慾就控告其性骚扰,实务上你我也没
: : 办法因为一人展露出恐同的情绪就对其兵戎相向。
: : 对我来说,自我检讨、自我批判是一回事,衍生出一套不完美但可应用的处世态
: : 度是另一回事。
: 我就说了,即使是做区隔,该区隔的也不是你说的什麽感受与行为。该区隔的是
: ,可以说根本就是常识,类似或一样的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引起的反应该有不同!
: 我是针对你说的话,打的字,做了一点概念分析,并认为不该把区隔放在感受
: 与行为之间,而是放在情境与行为之间。
: 而且我也说了,如果你的意思是这样,那我当然同意啊!(有人会不同意吗?)
其实讲到现在,我也不是很确定为何你要坚持感受/行为绝对不能区隔,而只能对情
境/行为进行判断。
如果要延用你一直主张的感受/行为不可分,那其实你探讨行为/情境的也等同於探
讨着感受-行为/情境,问题是你如何探讨感受-行为与情境的关系?能观察的只有
行为不是吗?在探讨行为与情境关系的同时,不也时常要回溯/推断行为主体的心理
状态与行为的连结?到时心理感受与行为的区分(例:此人的恐同感受是否等同於某
项决策),难道就不用判断了吗?
讲到此,在我看来已经是末节之论了。
: 神经病才会随时像打仗一样,不论情境不论效果严重与否,一味地严格挞伐
: ,做言论、思想检查甚至斗争吧?
所以你不常看到「神经病」是吗?那是你的事,另外你我对神经病的界定未必相同。
: 而你说这必然要被实行,在我看来根本就是常识嘛。不但必要,而且多数人本
: 来就都在实行。
我也觉得是常识,我更不觉得我提出什麽创见,所以我才好奇为何一个常识性的闲聊
可以扯到这里。
我一开始,真的只是闲聊而已。
: 在我看来,只有那种生硬生嫩的,刚接触某些主义的人,才会随时剑拔弩张,
: 过度敏感,彷佛随时都在打仗一样。如果是老手老人,见过的碰过的那麽多,
: 有谁还会因为别人一个眼神或一脸恐同就兵戎相向嘛。
我同意新手的部分,但我不觉得老手一定不会过度敏感,重点是,过度敏感者并不会
觉得自己过度敏感,反过来说,是不是过度敏感也真的没有绝对标准。
试问你觉得自己有没有过度敏感?
: 而如果你只是想要对某些神经敏感的疯子或者是生手说不要动不动兵戎相向,
: 你就直接说这点就好了啊!你若是清楚说明这点,其它人我不知道,但至少我会
: 举双手赞成啦。说什麽感受与行为可以区隔这种摆明有问题,严重违反常识直觉
: 的话干嘛哩?
违反你的常识和直觉吗?
你大概是学心理学的吧?我相信你的专业里有一套对感受/行为之定义与关系十分严
谨的界定。
我不是学心理学的,跟很多人一样。当我说感受/行为可以区分的时候,我本来就不
是以心理学的标准在说这件事。
当你说「我们可以选择xx」的时候,难道顺道考量过了自由意志之辩的结论?
: : 再多回AlYoshi一点:从关感受/行为、杀人动机/杀人行为的对话,
: : 就可看出我们的论述根本站在不同的高度。我强调的是可做为日常判断的分割
: : ,你强调的却是实然的、心理/行为的一体性。
: 我同意讨论到某部分也许的确不在同一个高度上。
: 不过,我觉得如果不是你误用词汇或者是我误解你对该词汇内涵的理解,那麽
: 就是你想错了。日常判断时,分割的点不在感受与行为之间,而是在行为与情
: 境之间。一样或类似的行为,因为对象的不同,情境或脉络的不同,本来就必
: 然或该引起他人不同的反应。
: 我这里是说一般人喔,一般人在做判断时,依据的是当时的情境或脉络,而不
: 是将眼前这人的言行与其感受做认知上的区隔。
对不起,讲到这里,我真的觉得无聊了。
为什麽我一开始要谈感受/行为?没有什麽了不起的理由,只是因为本篇一开始谈的
是「不想跟讨厌同志者做朋友」这个话题。
所以,我就顺着此接下去说:讨厌同志是一回事,因为讨厌同志而做出不利於同志的
行为是另一回事,这应该要有起码的区分。
就只是这样而已。
: 我不认为一个认知没有失调的人,在做日常判断时是透过对眼前对象的感受与
: 行为做区隔。
说法不同而已。
: 如果你谈的不是一般人的心理认知历程,而是如我一开始所理解的,你想argue
: 某一种你认为适切或理想的看待他人言行的方式(对眼前这个人的感受与他的
: 行为做区隔),那麽,我想我给了我的回应,就不重述了。
: 然後:如果是要做日常判断的分割,本来就随便你怎麽分。问题不在你可以怎
: 样分,而是你这样分有没有道理或甚至你分割所运用的概念以及由其组成的命
: 题是否为真。
: 我随便就可以创一些新概念,比方说,把桌上的灯和他底下的桌子视为是同一
: 物,并给一个名称。分割本来就很任意。问题是你这样分割,是否切割出真实
: ?如果不是,那就表示这切割有问题,是假的。
: 分割必须反映实然。又不是在说故事,随便你爱怎麽诠释(分割)这世界都行。
~~~还本来就随便我,就说我是闲聊而已,这个讨论串从一开始谈的就是日常生活
吧?还是说这里的定位是「女性主义学术研究板」,所以闲聊也要有学术的高度?
: : 话说回来,虽然某甲想杀的人死了的确会让他被列为疑犯,但那又怎样?这和我
: : 所谓的「感受与行为可进行实务上的区分」有冲突吗?你自己举的例子反而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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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感受与行为可用实务上的手法进行区分」,因为只要证据充足,我们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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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断某甲是否有将其感受付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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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把这个例子回推到同志话题上,假定某恐同主管开除了一位同志员工,我们能
: : 不能试着去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来自恐同情结」?当然能,而且虽然得不到完美
: : 的观察/查证,我们依旧得这麽做,我们不应该因为他恐同,就得出「他必然/
: : 很可能会做出迫害同志之行为」的结论,这样的推论太粗糙,拿来当斗争手段或
: : 许可行,但拿来解决问题却未必恰当。
: 我实在有点看不懂你在讲什麽。似乎你只是针对某一个行为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 如果效应实在不显着,比方说只是一个眼神,那麽,就算了吧,不用动辄动刀动枪。
画线的地方,你应该看得懂。
: 如果,如果你只是想说这个,那我同意。不过我不懂的是,那和感受与行为做出区隔
: ,不管是理论上的或者是实务上的区隔的关系在哪儿?也许我还是该问:
: 那个「感受与行为在实务上的区隔」,到底是什麽东西啊?
不过就是想做/真的有做的差别。
讨厌同志/动手压迫同志。
我真的不认为我写的有那麽迂回。
你要来跟我说,这很难区别吗?你真的那麽认为,随便你吧。
: 在我看来,这和感受与行为的任何一种区隔都无关啊!有关的只是该行为与情境或脉
: 络相搭配之後所决定的效应而已嘛。如果同样的行为与情境或脉络A搭配後,产生的
: 负面效应不大,那麽就算了吧,宽容待之,除非你想搞斗争或有其它奇奇怪怪的理由
: 原因;如果说不巧,後果严重,那就不能算了。比方说同样的眼神,如果发生在同事
: 之间或许可以算了,但如果发生在上级与部属之间,且被众人发现,就或许不能算了
: ,基於预设某套上司与部属的目视礼仪或上司的权威性维持(?) --
: 如果你想讲的是这种常识....那我同意罗。
~我从同到尾都在讲常识。
还是我搞错了,在这个板,或者,跟你讲话,谈「常识」要特别指名?
再者,你认为这和感受/行为的区隔无关,那是因为你坚持感受/行为的定义就是你
心里所认定的那样,所以无论我说什麽,你都得将其「转换成你的语句」才能算数。
但这篇文章一开始在谈什麽?在谈「面对恐同/厌同者」,也就是说「在已知对方心
存厌恶或偏见的前提下,对其行为进行判断」,判断什麽?判断「其厌恶与偏见是否
反映在其行为上」,只是这样而已。
你可能又要说:这种判断是不可能的。
那就是要绕回去了。
: 而杀人嫌疑犯也同理。我们本来就不能因为他曾有杀人的念头(或很恨某人的情绪感
: 受)而更比列为嫌疑犯之外进一步对他做些什麽(类比对恐同嫌疑犯的确不宜动辄动
: 刀动枪)。但不这麽做,不是因为什麽把嫌疑犯人的杀人感受和杀人行为做什麽奇怪
: 的莫名其妙的区隔,而就只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找到与他杀人行为相对应的显着证据!
我一样可以说:正是因为杀人的念头≠杀人的行为,所以我们才不会因为一个人想杀
某人就觉得他凶嫌重大。能做出这种区分,就能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而讨厌同志的感受也同样地≠对同志的压迫与排挤,我们不需要因为一个人厌恶同志
就因而厌恶他/反对他/攻击他。
我从一开始要讲的,就是这样而已。有没有够常识了?本来就是常识啊。
然而,在杀人疑犯的话题上,认定他人有杀人动机,因而选择性地寻找佐证其罪行的
证据,是可能的。这样的结果,可能造成的是无罪者被误判。
在同志的话题上,认定/强调某人就是恐同、就是厌同,一样可能造成对其行为/意
图的判断失误,进而将其行为都导向压迫/排挤的结论。
如何避免上述的行为?对我来说,就是谨记感受/行为的未必等同,进而对其他事证
进行判断。
感受/行为的区隔,就只是在讲这样的一件简单的事情而已。
: (类比行为与情境脉络决定的显着效应。在此显着的证据可视为是某种显着的效应或
: 效果或结果。这类比或许不当,我也觉得有点奇怪,不过关键在於杀人嫌疑犯和眼神
: 杀手有所不同,故为了省篇幅,随便啦,意思到了就好。)
: 总之,实务上的区隔,区隔的是「行为产生的结果,依据该行为发生的脉络一起判断
: 後,严重或不严重」,而非感受与行为之间做区隔。在实务上区隔时,感受本来就被
: 摆一旁,因为重点在行为结果而非感受本身也非感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但在某些思
: 考实验设计下,感受与行为的不可区隔很容易就可以呈现。
: 「感受与行为在实务上的区隔」对我来说,make no sense。我觉得你想错了啦。你
: 觉得该区隔的不是感受与行为,而是行为与某一个实务情境之间。
你讲了那麽多,就是为了澄清/重界定这样的一个概念吗?那辛苦你了。
然而,说了这麽一串下来,我一方面觉得你讲的很有道理,二方面又觉得这种对话很
浪费,因为篇幅都耗在大量的字义/脉络界定上,然而事情真的有那麽复杂吗?
我真的不觉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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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是迷途者在黑森林中唯一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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