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risty940094 (赚钱买书)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任用法第15条
时间Thu Aug 17 16:34:42 2023
读到任用法第17条第一项修法理由,108年办理最後一次简任官升等考试後,
未来晋升简任官等,须经晋升简任官等训练合格。
既然如此,为什麽第15条第三款在近几次的修法中没有被删除?
想知道它被保留下来是否有什麽我没留意到的原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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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yth: 保留规定,但办不办是另一回事。未来如果还有变动,不用再 08/19 14:33
2F:→ mayth: 修法。 08/19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