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法281,312:"但不得有害於债权人之权利"
时间Wed Jan 11 10:38:08 2023
第 281 条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因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或混同,致他债务人同免责任者,
得向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分担之部分,并自免责时起之利息。
前项情形,求偿权人於求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之权利。
但不得有害於债权人之利益。
第 312 条
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清偿者,於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之权利,
但不得有害於债权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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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都已经接受清偿了,那怎麽样的情况才会"有害於债权人之利益"呢?
为何法条要特别规定这样的但书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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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uefan: 因为有可能一部清偿。话说您有看教科书或参考书吗?应该都 01/11 11:51
2F:→ yuefan: 有举例吧? 01/11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