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时间Tue Jul 19 10:41:32 2022
谢谢大家的回覆。
关於这个问题,经过一些梳理,在此自问自答。再请大家不吝指教。
按违约金的约定,除非有惩罚性的明文规定,原则上其性质属於债务
不履行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债权人对於损害赔偿
范围的举证困难,故先以契约定之。因此,对於违约金的操作,可先
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及法理去理解。
本案例中所生之违约金为预期未清偿而按日计算,性质上相当於债务不
履行中给付迟延所生之损害赔偿。而在给付发生迟延的情况下,接着须
考量给付是否仍有可能。若给付尚有可能,则迟延所生之损害赔范围则
计算至给付清偿之前;若给付後来发生不能的事由,事由发生後则不适
用迟延的规定,事由发生前所生因迟延损害赔偿仍存在,故迟延损害的
计算范围应至给付发生不能的前一日。
本案例的给付义务为金钱之债,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适用给付不能的规
定,因为金钱不像其他特定物会因灭失的无法替代,所以通常都有给付
之可能。惟本案中,债务人针对买卖价金提出时效抗辩时,债权人对於
买卖价金的请求已无法实现,相当於给付不能事由的发生,故依前述违
约金与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计算的相同法理,本案违约金的计算终止日
为债务人针对买卖价金提出时效抗辩之前一日。
相关法条:民法第250条第2项後段、第231条第1项。
※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YrCV5bk ]
: 作者: 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违约金的计算为何至时效抗辩的前一日?
: 时间: Mon Jul 18 10:38:58 2022
: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6965
: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新闻稿
: 106年民议字第2号提案
: 甲向乙公司买受乙制造之机器1台,约定买卖价金为新台币100万元,清偿期为民国97年12
: 月31日,如逾期未清偿,甲应按日给付买卖价金1/1000计算之违约金。乙於103年6月1日
: 起诉请求甲给付上开买卖价金及违约金(期间无中断时效事由发生),甲则为时效抗辩。
: 试问:乙之违约金债权是否已因本金债权请求权消灭,而不得再请求?
: 决议:
: 一、本件设题之违约金非属从权利。
: 二、本件违约金之请求权时效为15年。
: 三、债务人为时效抗辩之日起不负迟延责任,抗辩前已发生之违约金已经独立存在,
: 不受买卖价金债权时效抗辩之影响,应自98年1月1日起至时效抗辩前一日负违约责任,计
: 算其违约金额。
: ============================================================================
: 按民法127条第8款
: 买卖价金的请求权时效为2年,也就是在99.1.1就罹逾时效。
: 纵使违约金非属从权利,故另有其时效规定。
: 但违约金的计算期间是否要以买卖价金罹於时效前为其计算基准比较合理?
: 而本决议却是以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之日作为违约金计算的终止日,依据何在?
: 请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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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58198494.A.93B.html
※ MrTaxes:转录至看板 LAW 07/19 10:41
1F:→ Fallschirm: 给付是否可能与债权人之请求权得否行使没有关系 07/19 10:59
看请求权的内容为何。给付不能的情况下,请求原本的给付没有意义,只能请求损赔。
※ 编辑: MrTaxes (112.78.73.133 台湾), 07/19/2022 11:28:22
2F:→ Fallschirm: 我是指请求权因时效抗辩不能行使 不会造成给付不能 07/19 12:17
3F:→ Fallschirm: 盖债权仍然存在 债务人若自愿履行给付自然得以实现 07/19 12:19
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後即无给付义务,其之後仍愿给付可能性极低,讨论实益不大。
本篇讨论的脉络在於违约金的计算援用债务不履行的的法理,把债务人提出的时效抗辩,
当成一种类似给付不能的事由,作为给付迟延期间的终止,也就是违约金计算的终止点。
※ 编辑: MrTaxes (112.78.73.133 台湾), 07/19/2022 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