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行为犯 v.s. 抽象危险犯
时间Sat Apr 30 17:30:38 2022
请问这两个有无不同:
行为犯:
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实现构成要件之犯罪事实,无待结果之发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条诬告罪
抽象危险犯:
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犯罪行为时,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险,不问已否发生具体之危
险,均视为有侵害法益之危险。
例如: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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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oryLuebke: 这两个是在不同分类标准下的,不能直接拿来比较 04/30 18:49
2F:推 happy369852: 抽象危险应该是跟具体危险作比较吧? 04/30 19:40
3F:推 Kirihime: 行为犯的对照是结果犯,抽危对照的是具危,危险犯对照的 04/30 19:44
4F:→ Kirihime: 是实害犯,各自描述不同事项,不得混用 04/30 19:44
5F:→ esienhour: 我可以说诬告罪是抽象危险犯,湮灭刑事证据罪是行为犯 04/30 20:13
6F:→ esienhour: 吗? 04/30 20:13
7F:推 leptoneta: 不同学说会有不同认定 有些会认为行为犯全是抽象危险犯 04/30 21:44
8F:推 leptoneta: 又刑165只要一做行为就立刻有结果 这种会当作举动犯 04/30 21:47
9F:→ esienhour: 所以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只是学说分类之不同? 04/30 23:12
10F:推 Kirihime: 可以去随便找一本刑总教科书应该都会讲,这个就是入门观 04/30 23:59
11F:→ Kirihime: 念,但就我所知蛮多教授都会坚持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划等 04/30 23:59
12F:→ Kirihime: 号你就爆了的,最典型的是173放火罪,里面的「烧毁」就 04/30 23:59
13F:→ Kirihime: 是结果要素,所以哪怕放火罪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行为犯 04/30 23:59
14F:→ Kirihime: ,就算你火把丢下去,完成放火行为,没烧起来还是有未遂 04/30 23:59
15F:→ Kirihime: 空间 04/30 23:59
16F:推 sssn1: 行为犯是一做行为就该当 相对於结果犯 要有结果产生 05/04 14:56
17F:→ sssn1: 其中抽象危险 只是让法院可以"简化"审查认定是否产生危险 05/04 14:59
18F:→ sssn1: 不用像具体危险犯 要确认到确实对法益产生危险 而只需要在 05/04 14:59
19F:→ sssn1: 前阶段有一定状态或达到一定程度 直接拟制有(抽象的)危险 05/04 15:01
20F:→ sssn1: 亦即危险犯 还是需要法院去个案具体审认究竟有无危险发生 05/04 15:03
21F:→ sssn1: 而行为犯法院只需要确认TB行为有该当 TB就成立 05/04 15:04
22F:→ sssn1: 可说危险犯也是种结果犯 需有"危险结果" 行为犯则不论结果 05/04 15:06
23F:→ sssn1: 168只要TB描述的行为都达到 无RS的话 就直接成立 不论有无 05/04 15:09
24F:→ sssn1: 发生影响判决的结果 亦即即使法官不采信该陈述 一样会成罪 05/04 15:09
25F:→ sssn1: 173不是行为犯 因为不可能是一点火完就直接成罪 那大家都不 05/04 15:10
26F:推 sssn1: 能用打火机或火柴了@@ 需要有危险结果产生才能论173未/既遂 05/04 15:12
27F:→ sssn1: 只是相对於174要很具体的烧毁物品结果 173可以在还未有过大 05/04 15:13
28F:→ sssn1: 规模的结果发生前 就直接认定有抽象危险而成立本罪 简单说 05/04 15:14
29F:→ sssn1: 174的损害 有时说不定还大於173的损害 但174说不定还不见 05/04 15:15
30F:→ sssn1: 得既遂 可能才未遂 相对地 173只要能达到法院认定有抽象 05/04 15:16
31F:→ sssn1: 危险的心证就成立 不依损害额大小判定(至多为刑度酌减问题) 05/04 15:17
32F:→ sssn1: 个人浅见供参 05/04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