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qe123456z (我爱乔乔=U=)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诉法院违法采证不具任意性之自白,救
时间Sun Feb 13 16:23:54 2022
题目是这样
「被告抗辩其於警询之自白笔录系出於警方胁迫而来,法院应如何调查?
若法院於判决理由栏称:
经调查後在心证上认为该不正方法之使用,并无达到确信之程度,
因此仍采用该自白,则法院之采证是否合法?」
拟答草稿如下
1.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为程序争点,采自由之证明即可(93台上2251)。
依刑诉156第三项规定,应先於其他事证优先调查
2.依实务(94台上275),自白之任意性有疑虑时
於心证上无须达确信程度始能认定,
认定结果利益归被告,不利益由国家负担,
因此法院仅须有相当程度怀疑该自白不具任意性,即应予排除。
因此,法院采证不合法。
疑问点在後续,法院违法采证後救济该如何进行呢?
我虽然直觉是想到158-4,在审判期日由合议庭来权衡是否有无证据能力
但准备程序之法官,也会是审判期日之受命法官
若是以158-4来试图排除被法院违法采证之不具任意性之自白
等同是要审判程序之受命法官,承认自己在准备程序所犯之错误来自我纠正
我虽然不知道正确的救济方法是如何,但我猜应该不是这样进行吧?
还是说只能在辩论终结後,以379第10款法院证据调查未完备,来作为上诉第二审第三审理
由吗?
正确的救济方式是如何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233.93.16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644740636.A.991.html
1F:→ catvvine: 你想太多了,实务上这种小问题一大堆,没有拉不下脸的事 02/13 20:48
2F:→ sqe123456z: 所以以158-4法院自己在审判期日排除证据就可以了吗 02/13 21:43
3F:→ kilof: 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能在审判程序中调查 02/13 21:53
4F:→ kilof: 应该要上诉救济 理由应该是判决违背法令 02/13 21:56
5F:推 jack520: 自白欠缺任意性,用156第1项就排除证据能力了,不用158-4 02/15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