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EPCKc (天空好蓝)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免职之溯及生效日
时间Wed May 12 15:52:45 2021
各位大大好,我想问公务员法有关免职溯及生效日的问题,以下摘录铨叙部的函释:
1.铨叙部89.01.25.(89)铨二字第1845773号函
...免职,并自「判决确定之日」生效。
2.铨叙部96.12.18.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号函
...免职应溯自「各该款情事发生之日」起生效。
109地特廉政中有一题题目是:
甲警察104年7月1日与他人共同犯恐吓取财罪,判决於106年7月15日确定。免职处分溯及
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决确定日生效,合理?
我有疑问的是,依照96年的函释,免职应该要溯及恐吓取财罪发生的那一天起生效吧?感
觉这两个函释说明的溯及生效起始时间会不一样耶?
我从文义来看,89年的函释=溯及106年生效,96年的函释=溯及104年生效。
但看各大补习班的解答,都是只提96年函释,然後就直接以「溯及106年生效无违法」作
结(89年函释的灵压...)
请问哪里理解有误?
@想再额外问一题@
铨叙部1023682142号函(涉及102年任用法28条修正生效後之适用)提到因双重国籍而免
职,其追还俸给依任用法28条第3项但书办理,但该法但书只提到撤销任用而没提到免职
,所以这是「类推适用」的概念吗?
以上,先谢过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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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ealkyo: 搭配第1项第5款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05/12 15:58
2F:→ SgEPCKc: 咦等等,以第五款规定来看的话,函释那句「各该款情事发 05/12 16:15
3F:→ SgEPCKc: 生之日」指的是「判决确定」这个情事发生的那一天,而不 05/12 16:15
4F:→ SgEPCKc: 是「做坏事的那一天」罗?好…好像突然懂了什麽 05/12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