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ymeyou (coldwing)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刑法131图利罪之适用
时间Fri Oct 11 11:35:27 2019
某甲於公家单位服务,其因居住於他县市,而向公家单位申请单身宿舍使用,
甲见宿舍破旧有天花板破损漏水之情形,
而自掏腰包花钱整修天花板、墙壁、厕所等地,共计支出8万元整。
而公家单位却不愿依宿舍管理办法补助修整费用。
故某甲心生一计,利用租房网出租公有宿舍,获利3万元整。
遭宿舍管理员发现,遂行向该管地方法院提告,
试问某甲之刑责?
这题的争点是不是在考图利罪的构成要件
「需有获得利益」,依照102年第三次刑事庭决议之见解,
图利罪之构成要件必须扣除成本,故某甲不成立图利罪?
还是有哪位大大有其他见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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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ecool996: 这题本来就不是图利罪的问题,你可能被迷惑了。 10/11 13:33
2F:推 becool996: 非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仍限於利用职务身分之机会,就 10/11 13:37
3F:→ becool996: 公权力行使相关事务获得不法利益。租用公家单身宿舍, 10/11 13:37
4F:→ becool996: 定性上与公权力行使无关,违规使用只是民事契约之违反 10/11 13:37
5F:→ becool996: 。 10/11 13:37
6F:推 becool996: 关键在於有无「利用公务职权机会」、「公务身分之影响 10/11 13:40
7F:→ becool996: 力」。 10/11 13:40
8F:→ sssn1: 实务上图利罪不容易成立的 构成要件的举证就够困难了 10/14 22:12
9F:→ sssn1: 前提的构成要件就像是铜墙铁壁一样 要全部打勾成立都不简单 10/14 22:14
10F:→ sssn1: 更不用说後面尾巴的什麽要扣除成本 10/14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