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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铭言: : 甲喝酒壮胆後,前往乙宅误A为乙而杀之。 : 甲成立过失致死与杀人未遂 : 依工具理论甲对A有杀人故意,在罪责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间接正犯发 生打击错误处理,成立过失致死。 那请问杀人未遂的部分怎麽认定?为什没还会成立杀 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刚好读书时,发现书上有一模一样的问题。 原串中有不少前辈大大们好像不认同「原因自由行为结合客体错误」的情况会产生打击错误 的讨论。 不过,依照黄惠婷老师在《刑法案例研习(二)》(2013年二版)一书中的第五题(47页以 下),刚好也有一样的问题。 或许可以提供给参考! 主要的问题还是来自「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基础」为何? 倘若采所谓「构成要件说」(前置理论),结果归责的认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碍下的行为 ,而是自陷於精神状态的行为本身。 换言之,将自陷於精神障碍之行为即为构成要件之实行。 套用在ss大的问题中 该故意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在於行为人甲在仍有行为能力时.已预见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导致利益侵害时,还继续喝下去的时候。 这或许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问的问题:「杀人未遂的部分怎麽认定?」 照黄惠婷老师书中的见解,原因自由行为的架构类似间接正犯: 行为人一开始在完全责任能力下,将自己陷於无责任能力,犹如成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间接正犯放任去实行犯罪。 如果依照这样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责时已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当陷入无罪责能力时,已有如间接正犯的工具,无 从支配整个犯罪的因果历程了。 在这种场合,发生实际侵害的客体与清醒时想侵害的客体不一致,即产生等价客体错误时 ,应系属一种因果历程重大偏离的打击错误。 在现行法中原因自由行为已受到规范的情况下,对於清醒後应罚的甲,自然就是过失XX与 XX未遂,从一重处断。 那麽再回大ss大的题目中 酒醉时误A为乙而杀之,甲对A产生过失致死固无疑问。 至於乙,业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碍时已该当着手,故自然也会成立杀人未遂。 (打了这麽多,其实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问的问题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还请各位前辈们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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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40.112.240.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60279443.A.499.html ※ 编辑: angryfatball (111.82.137.57 台湾), 06/12/2019 03:40:35
1F:推 winterrain: 你理解正确 有考上的潜力06/12 11:30
2F:→ winterrain: 其他人没有发现争点在那里 06/12 11:30
3F:推 ejrq5785: 推06/12 15:09
4F:推 aaaaaz22: 推06/12 17:02
5F:推 wayhwa: 我错了 06/12 17:11
6F:推 Help: 一般针对不在场至多讨论预备犯; 但前置说较特别要论以未遂 06/12 21:28
7F:推 GA448155: 我觉得这题好难,原来考点这麽深06/12 21:58
8F:推 aaaaaz22: 其实没这麽难,只要心里不要有「误认就是客错」的先入为06/12 22:22
9F:→ aaaaaz22: 主就好,要记得说理而不是结论呀~06/12 22:22
10F:推 GA448155: 这题到底会不会考啊,还是只是个人学者出题的意见。06/13 03:41
11F:→ GA448155: 感觉这题跟一般题目混在一起,会被搞乱观念。06/13 03:41
我自己的猜测,终究要看题目叙述 如果是有先前喝酒的叙述,那麽便是原因自由行为下(喝酒时已有对之後实施之犯罪有故意 过失)发生客体错误时,可以考虑上述的解题。 反之,如果是一般「A在酒醉时看到甲却误以为是仇人乙而杀之」 那应该只是一般的客体错误处理,然後在罪责讨论19条。
12F:→ GA448155: 我的问题就是,万一国家考试要看你写的是主流答案,对A06/13 03:45
13F:→ GA448155: 成立271杀人既遂、原因自由行为,等价客体错误,采法定06/13 03:45
14F:→ GA448155: 符合说,不阻却故意。06/13 03:45
15F:→ GA448155: 对乙不成立本罪,因为乙不在场,也未着手。06/13 03:45
16F:→ GA448155: 那这样一来,遇到酒醉误认杀人,应该要往那种方向写会比 06/13 03:45
17F:→ GA448155: 较好?06/13 03:45
18F:→ GA448155: 虽然现在两种方向的观念都懂了。06/13 03:45
19F:→ GA448155: 只是不知道该如何区分,应该采那种方向去写。 06/13 03:45
20F:推 GA448155: 有没有人能区别一下题目,怕会遇到两种类似题。06/13 04:15
其实原因自由行为下发生等价客体错误时,依打击错误处理及客体错误处理我都有看过。 不过如果是依照客体错误来处理,我认为这应该是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上采「例外说」的 形式。 反之,采「构成要件说」的话,则可以考虑打击错误来做处理。 只是以我个人而言,虽然目前比较偏向後者,不过事实上「间接正犯下依打击错误处理」的 方法,间接正犯的极限,也是这方法的极限。 也就是,在犯罪支配理论的三大例外:「纯正身分犯、已手犯、义务犯」中会出问题。 於这三种情况,无亲自实施/无此身分/无保证人地位者,至多也只能论以共犯。 以己手犯,通奸,为例: 没有实际通奸者,无从成立间接正犯,合情合理。 不过套用在原因自由行为下的客体错误仍然是依打击错误处理的话,就怎麽看怎麽怪了。 假设甲男要通奸A女,故意喝到烂醉,然後侵入A宅,结果误A女之兄弟B为A而通奸之 (这例子真有喜感XDD) 如果依「清醒的甲论以间接正犯处罚」来看,实在无法合理解释这时甲仍要负通奸之责的样 子。 当然,也是因为我还学艺不精... 会再多多研究的QQ 感谢各位大大!
21F:推 gamebird: 只有这篇对 劝考生对国考版的推文自己要有筛选力06/13 09:33
22F:推 louis8852: 推 06/13 14:58
※ 编辑: angryfatball (223.140.204.53 台湾), 06/13/2019 15:28:13
23F:→ Yakei: 其实喝酒壮胆跟喝醉是有很大差别的 06/14 03:38
24F:推 GA448155: 我好像有点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没有决议把? 06/14 06:23
25F:→ GA448155: 假如一开始前往乙宅前,已有决议要杀特定之人,然後明之 06/14 06:23
26F:→ GA448155: 喝酒会酒後失态,却故意喝酒自限於无责任能力,然後在前 06/14 06:23
27F:→ GA448155: 往乙宅的时候,发生客体误认,误A为乙而杀之,就要讨论 06/14 06:23
28F:→ GA448155: 因果误历程重大偏离之打击错误,对A成立过失致死,对乙 06/14 06:23
29F:→ GA448155: 成立杀人未遂。 06/14 06:23
30F:→ GA448155: 如果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假如甲和乙互为仇人,某天甲喝醉 06/14 06:29
31F:→ GA448155: 酩酊走在路上,刚好遇到长得像乙的A,却一时兴起犯意, 06/14 06:29
32F:→ GA448155: 然後误A为乙而杀之,是不是就是采一般的客体发生误认, 06/14 06:29
33F:→ GA448155: 为等价之客体错误,采法定符合说,不阻却故意,对A成立2 06/14 06:29
34F:→ GA448155: 71杀人既遂罪。 06/14 06:29
35F:→ GA448155: 对乙不需讨论,杀人之意图和行为,已充分评价在A身上, 06/14 06:29
36F:→ GA448155: 所以对乙不成立任何罪责。 06/14 06:29
37F:推 reclaim830: 推 06/14 12:42
38F:推 bettybuy: 我有一个疑惑,原因自由行为不适用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 06/14 18:40
39F:→ bettybuy: 原则吗? 06/14 18:40
40F:→ bettybuy: 喔喔我自己看到讨论了XD 原来是前置说的关系,将着手时 06/14 18:42
41F:→ bettybuy: 点提前到原因行为! 06/14 18:42
42F:推 howard1989: 楼上Ga大的观念怪怪的 06/1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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