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rrry (南港李国毅)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行政程序法114条
时间Wed Feb 28 14:10:31 2018
请问一下各位前辈
行程法有一点问题
符合第114条有瑕疵的VA时
得补正
请问一下补正前的VA是
有效 无效 还是暂时失效
这部分有点搞混
谢谢
第114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补正︰
一、须经申请始得作成之行政处分,当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须记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记明者。
三、应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已於事後给予者。
四、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已於事後作成决议者。
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於事後参与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补正行为,仅得於诉愿程序终结前为之;得不经诉
愿程序者,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为之。
当事人因补正行为致未能於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者,其期间之迟误视为不
应归责於该当事人之事由,其回复原状期间自该瑕疵补正时起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246.193.10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19798234.A.8BE.html
1F:推 ceiba5566: 行政处分只要做成就一律有效,纵使具无效事由也得认定02/28 14:14
2F:→ ceiba5566: 後才自始当然失效02/28 14:14
3F:→ ceiba5566: 行政处分的效力跟合违法性得拆开来看,两者不当然挂勾02/28 14:15
也就是补正前是有效的,但被确认为得补正瑕疵後失效待补正後有效?
※ 编辑: currry (27.246.193.106), 02/28/2018 14:19:25
4F:推 kk860521: 114第二项白话:诉愿终结前处分有效但得补正(反面亦得撤)02/28 14:48
5F:→ kk860521: 所以没你所谓的暂时失效这说法02/28 14:48
懂了谢谢!
※ 编辑: currry (27.246.193.106), 02/28/2018 15:11:55
6F:→ y0707186: 有效吧 02/28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