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dtq (Jenn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行程法(陈述意见、消灭时效)
时间Tue Mar 26 13:21:09 2013
大家好,
可否恳请针对下列4个法条, 各举实例或说明
想要实例或说明,以利理解, 有搜寻过网路,尚未找到较易理解的说明,麻烦大家了,谢谢!
谢谢!;
(1)行程法116: 行政机关得将违法行政处分转换为与原处分具有相同实质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处分. 相同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指?
(2)行程法116:转换不符作成原行政处分之目的者,不得转换.
(3)行程法103:受法定期间之限制, 如予陈述机会,显然不能遵行者,行政机关得不给陈述
意见的机会
(4)
行程法132:行政处分因撤销.癈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 自该处分失效时起,己中
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行程法133:因行程处分而中断之时效,自行政处分不得诉请撤销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
重行起算.
行程法134:因行程处分而中断时效的请求权,於行政处分不得诉请撤销後, 其原有时效期
间不满5年者,因中断而重行起算的时效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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