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chen239 (小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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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宪法两题
时间Sun Mar 24 22:07:12 2013
※ 引述《GbmanOGC (OGC)》之铭言:
: 林强宪法 100年七月版本 183页
: 6.
: 我国宪法对於行政院长 副会长 各部会首长 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任期 如何规定
: A任期三年
: B任期六年
: C无一定任期 但大法官会议解释 每遇立法院改选 即应向总统提出辞职
: D无明文规定
: 184页
: 9.
: 大法官会议释自第387号解释 每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改选後第一次集会前
: 行政院长及其阁员之去留问题如何解决
: A总统决定
: B行政院长1人单独向总统提出辞职
: C基於民意政治及责任政治之原理 行政院长 副院长 各部会首长
: 不管部会政务委员 一并提出辞职
: D依立法院之决议办理
: 请问这两个问题 解答是矛盾的吗 还是我哪边弄错了?
: 我在想是不是立法院会改选很多次?所以其中的第一次应该要提出辞职?
因为在下在大学的时候对於宪法略有钻研,所以给大家一下我的浅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关於第九题的答案:
释字三八七号的解释背景是针对宪法本文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而来,宪法本文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所以行政院院长在当时是
需要经过立法院同意的(84/10/13),所以立院改选前任命的行政院院长代表改
选前的民意(立法委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代表着民意),若行政院院长担任了一段时
间之後,基於尊重新的民意(改选後立法委员所代表的民意),行政院院会长会提出总辞
,且是一定要提出总辞喔(释字三八七号解释理由书参照),且总统要同意总辞喔(释字
四一九号理由书二参照).
但在民国86年7月18日第四次修宪时, 取消立法院阁揆同意权:总统任命行政院院
长,无须经立法院同意(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一项:「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
修宪之後行政院院长的任命权完全由总统任命。所以释字四一九号才会提出”礼貌性辞职
”的说法。行政院院长任期内若遇到总统改选,基於尊重新的民意(因为总统由人民直选
,所以也代表民意),行政院院长会提出总辞,而当行政院院长的任命权由总统掌握的时
候,总统可以决定要不要同意让行政院院长辞职,所以这次的总辞才会称为礼貌性辞职。
关於第六题答案:
这一题的答案因为没有特别指定时间,所以依现行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一项,行政院
院长由总统任命,且综观宪法本文及增修条文皆未规定行政院院长的任期(参照增修条文
第五条第二项司法院大法官就有任职期间的规定),所以行政院院长的任职期间是到总统
希望你辞职的时候。
至於副院长、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依宪法本文第五十七条,由行政院院长提名总统任命
之,所以副院长、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之任职期间是行政院院长不希望你,然後告诉总统
换人,然後总统也同意之後结束,宪法本文及增修条文对於副院长、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
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们的任职期间。
所以第六题是是D没有错;第九题因为指定释字三八七号的解释背景,所以答案是C也没
错,答案并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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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bmanOGC:了解 03/25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