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puma (小山狮)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课业] 民法第762条但书
时间Wed Feb 20 23:31:34 2013
※ 引述《karma0121 (无名氏)》之铭言:
: 民法762条 若所有权跟其他物权归属同一人 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 但其他物权之存续 对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 例子: 甲将土地出典给乙 又另外以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丙
: 期限届至後两年 甲没钱赎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权
: 连同继受取得土地上设定之抵押 成为抵押人
: 典权与所有权 原本应因混同而消灭
: 但是典权的存续对乙有利 (若典权消灭 丙成为第一顺序受偿之人)
: 典权之存续可以使乙成第一顺序受偿之人 所以乙就不会亏损
: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结论
: 典权人为什麽可以有抵押优先受偿的权利?
: 是因为抵押权如果是在典权以後才设定 典权就会优先抵押权而受清偿?
借PO大大的文发问一下
若是甲先将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乙(第一顺位)又另外将土地出典给丙
依民法923条期限到期限届至後 甲没钱赎回 丙取得土地所有权
这样不就跳过拥有第一顺位的乙?
乙的债权如何保障?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65.72
1F:→ Judicial5566:有867还怕啥~ 02/20 23:43
2F:→ smallpuma:那也要等到卖了才有呀! 但~对於第一顺位就失去义意 02/20 23:50
3F:→ smallpuma:第二顺位的典权可以优先受偿 02/20 23:50
4F:→ Judicial5566:↑看不懂上面的意思耶~~抵押权本来就是拍卖受偿 02/20 23:54
甲先将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乙(第一顺位)又另外将土地出典给丙(第二顺位)
但丙依民法923条期限到期限届至後 甲没钱赎回 丙取得土地所有权
这样不就跳过拥有第一顺位的乙?
※ 编辑: smallpuma 来自: 118.160.65.72 (02/21 00:02)
5F:→ Judicial5566:纵所有权移转给丙,乙一样可以就系争土地拍卖受偿 02/21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