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li012140 (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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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刑诉法修正 31 95 条
时间Sat Feb 9 12:48:29 2013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200012421
号令修正公布第 31、95 条条文
第 3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
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者。
五、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六、其他审判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前项案件选任辩护人於审判期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审判长得指定公
设辩护人或律师。
被告有数人者,得指定一人辩护。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辩护人後,经选任律师为辩护人者,得将指定之辩护人撤销。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侦
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通知依法设立之
法律扶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为其辩护。但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动请求立
即讯问或询问,或等候律师逾四小时未到场者,得迳行讯问或询问。
第 95 条 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下列事项: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经告知後,认为应变更者,应再告知
。
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
三、得选任辩护人。如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请求法律扶助者,得请求之。
四、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
无辩护人之被告表示已选任辩护人时,应即停止讯问。但被告同意续行讯
问者,不在此限。
想问哪可找修正理由
在网路查说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846930886有
但我找不到 麻烦知道的告知ㄧ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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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151.133
1F:推 fortyfive45:立法院法律系统→法律名称→修正沿革 拉到最下面就看 02/09 13:07
2F:→ fortyfive45:得到了 02/09 13:07
3F:推 sony5566:没没有喔1这两条还没放理由.. 02/09 16:13
4F:→ mitransition:法源有。 02/09 16:30
5F:→ mitransition:抱歉=="还没有理由。 02/09 16:31
6F:推 kliest:理由就是流浪律师太多 强制法院主动协助介绍客源 02/10 14:42
7F:推 mark200190:或许可到立法院最新通过议案的网页找找看有无相关资料 02/10 17:47
9F:→ mark200190:DetailFor5010.action 02/10 17:51
10F:→ mark200190:抱歉 我不会缩网址 02/10 17:51
11F:推 dswen:95条完全就是王师的主张啊 02/10 17:52
12F:推 sony5566:去比较後发现~主要就是对原住民和中低收入户~法院可指派 02/10 22:29
13F:→ sony5566:辩护人或是律师~律师是新增的。 02/10 22:30
14F:嘘 cindycincia:瞧不起原住民喔!这些立委 02/11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