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scey (blingy)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行政法- 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 的差别
时间Fri Feb 8 19:14:40 2013
想请问行政处分效力中的「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的差别
看过课本也上网查过,都是说构成要件效力是「行政处分之存在与
内容(主文部分)」对其他机关之拘束效力;确认效力则是「行政处
分之事实与理由」对其他机关之拘束效力。乍看之下,相当明了,
但是看到例子後,我却傻傻分不清楚QQ
于亮老师的行政法课本p.266,关於「构成要件效力」的例子是:
外国人经内政部许可归化者,依国籍法第2条第1项及取得我国国籍
,其他行政机关即应受此许可归化之拘束,而应准予户籍登记。
课本p.268关於「确认效力」的例子是;
华侨及原住民身分於法律上享有若干优惠,其身分认定系分别由
侨务主管机关及原住民机关为之。经认定为华侨及原住民者,其他
机关或法院即应受其拘束。
在我看来,这两个例子都是身分经主管机关认可後,其他机关即应
受其拘束。看似都是对於受处分"内容"(也就是看起来都像是构成要
件效力的例子) 确认效力在哪呀~QQ
不好意思~打了一篇这麽长的发问文,还想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非常感谢~~
在此,先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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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33.22
1F:推 qdy525:确认效力应该是"理由"的部分对其他机关及法院造成拘束 02/08 21:58
2F:→ qdy525:换句话说, 确认效力是要有法规特别规定才发生 02/08 21:59
3F:→ qdy525:构成要件效力是直接发生效用 02/08 21:59
4F:推 mrxsimon:这是不是跟行政诉讼的概念可以通? 02/12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