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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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读传闻法则的方法
时间Sat Feb 2 09:32:53 2013
传闻法则是一个乍看简单(才6个法条)
实际上恐怕是证据法则里最难的一种
虽然我是准备四等考试
不过以下念法应该可以应付三等的考试
1.看法条跟立法理由
尤其是159之4的立法理由
只看该法条一定会判断错误
2.看专讲传闻法则的书
只看刑诉的书或补习班的讲义应该不够
因为传闻法则的篇幅需要一整本书
要了解为何排斥传闻证据(大陆法系跟英美法系的排斥理由不同)
以及学理如何判断传闻与非传闻、是否传闻例外
这一步不能跳过
否则会被某些我国的错误判决误导
有余力的话可以研究一下我国法的缺点在哪
3.看联邦证据法的书
不用全部都看
只要看80X那几十条就够了
看FRE如何判断传闻与非传闻、是否传闻例外
以及FRE跟学理差在哪
第2步或第3步的书应该会提几个联邦法院的判例
也要注意一下
像是1980的Roberts案(特信性之判定)
4.看我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里是最後而且是最麻烦的
因为一时之间不知道要找什麽书(因为不知道案号,查司法院网站也没用)
光靠司法杂志、参考书恐怕要几十本才能收集足够的判决
最好看那种裁判汇编的书(坊间不知道有没有?)
而且要有做分类(总不可能整本都看完)
这一步是理解我国实务上怎麽运作传闻法则
至於为何排斥地院跟高院判决
是因为它们对警询常常采用加州法观点
到庭作证即有证据能力
或是对特信性/可信性/信用性判断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理由是把任意性或陈述内容可信度高当成特信性
这些到了最高法院都会被打掉
(但只要不是警询,我看过的例子都是到庭作证能使庭外陈述有证据能力)
简单讲一下最高法院的观点
就是把FRE类推在我国法(日本刑诉法不鸟它没什麽影响,虽然判决理由偶尔会出现)
基本上FRE有关传闻的相关规范
几乎都能用在我国法(尤其159之4)
不然就是将803、804用在特信性之判定
不过最高法院有时还是会出现错误判决
像是把审判外自白当成传闻的超大错误
如果不把学理跟FRE搞懂会很难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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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觉得传闻法则有趣
读这个不完全是为了考试
不过念到後来觉得有点走火入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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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53.131
1F:推 thebestlawer:考国考的话,补习班的讲义看看就够,最多再加个两年 02/02 10:18
2F:推 thebestlawer:重量级学者相关文章(有最高法院判决判例尤佳) 02/02 10:21
3F:→ loveflames:加个两年是? 02/02 10:28
4F:推 dswen:原本念德派+实务再补充美派的教科书就很够了 02/02 10:48
5F:→ loveflames:德派会偏向直接审理原则吧? 02/02 10:55
6F:推 louis123321:日本刑诉法在考试比德派重要吧? 02/02 11:17
7F:推 volkov:深入研究是好事!考试的话林俊益就差不多了 02/02 11:45
8F:→ loveflames:那司法官考试需要念到这样吗? 有点好奇 02/02 11:50
※ 编辑: loveflames 来自: 114.33.153.131 (02/02 12:08)
9F:→ CallmeDad:有空闲的话可以看看日剧 Hero 里面有提到 02/02 22:29
10F:推 ixixet:没有要研究的话,就看补习班就够了,不然先王後二林 02/06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