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kemomo (退伍!!!!!!!!!!!)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问题] 有关刑诉--强制辩护
时间Fri Jan 25 22:41:52 2013
※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无争於世无求)》之铭言:
: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铭言:
: 您好
: 您上面的图表即是林钰雄老师刑诉上册的图表
: 您应该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试着用比较白话的方式解释
: 您的问题应该是强制辩护为379条第7款
: 任意辩护中已指定者如同强制辩护 故亦为379条第7款
: 任意辩护中未指定 已选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强制辩护 但为何不是379条第7款而是378条?
: 学理上认为379条是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可作为上诉三审的理由
: 而378条是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显然於判决有影响者 得作为上诉三审的理由
这个说法不太合理
378条文字是"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表示他是用来解释377条
378条真正的意义在於从这个条文会衍生两种情形
(一)判决不适用或适用法则不当 致影响到原判决 而致使原判决
原本应为其他判决却未为之
(二)判决不适用或适用法则不当 "未必" 影响到原判决 即便影响 原判决
也本不必改为其他判决
(一)通说与实务叫做 狭义判决违背法令 (二)才是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关於(一)的范围
林钰雄老师认为好比379全部 (逻辑上而言还可能有别的 好比381?? 但没有明说)
(二)则为380
不过实务跟传统通说采不同见解 到目前至多只有
379条第四 五 六(91年第七次决议) 七(91年第七次决议) 十(释字181 238)
十二 十四款後段
才是(一)之情形 剩下都是(二)
这样的区分对三审的理解还好 比较麻烦的是与非常上诉447及448的效力连结
然而 任意辩护中未指定 已选任 且未通知者
至少可能有271条一项违反的疑虑
271条一项背後代表的是程序(刑诉)法则的违反
如果影响到原判决 应该评价的方式是380的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但不可能导致他变成强制辩护(这哪门子说法 =.=)
: 例如任意辩护中未指定 已选任 且未通知者即属之 这是林钰雄老师的见解
: 而380条也是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但显然於判决无影响者 不得作为上诉三审的理由
: 例如352条 实务判决有认为未将上诉书状送达给对造
: 但法院以晓谕上诉意旨 检察官亦对其告知上诉意旨
: 那麽这样的违法仅为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显然於判决无影响 不得上诉三审
: 所以 上面图表认为任意辩护中有变成强制辩护的情形
: 应该都是认为得上诉三审(不论其依据为378或379)
: 所以才做这样的推论吧(但是至少林钰雄老师没这样说)
: 初学者碰到一些问题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厘清之後就没问题了
: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较花时间
: 所以建议您可以试图问老师 或问补习班的法律系同学 应该都可以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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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0.11.100
1F:→ mikemomo:应该是91年第六 七次决议 =.= 01/25 22:45
2F:推 tthefakey:感谢m大! 01/25 23:51
3F:推 tthefakey:看来我还得研究研究才会通,但是非常感谢! 01/26 00:02
4F:→ Lectured:帅强!! 01/26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