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rma (资深象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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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雇员若转公职 试院拟声请释宪
时间Fri Jan 4 21:16:48 2013
: → erotic:增加劳、健保特考,可耻!!! 01/04 20:30
: 推 YoungGo:没有黑脸问题 考试院本来就很赌烂这些想漂白的人 01/04 20:38
: → minda723:关老爷子跟他家主子本身就是黑官出身了... 01/04 20:45
: → wands:好不容易建立的文官体制 又要被破坏 考试院可以废了 01/04 20:56
: 推 ginobili8537:释278号解释的内容可以与这个案例作比较吗? 01/04 20:57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非经考试及格者,
不得任用,乃明示考试用人之原则。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员
任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职员之任用资格,应经学校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或经高普考
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与上述意旨相符。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之该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学校职员之任用资格,除技术人员、主计人员、人事人员分别适用各
该有关法律之规定外,应经学校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或经高普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
「本条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学校现任职员,除已依法取得任用资格者外,应由考试院限期办
理考试,以定其资格,其考试办法,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未通过考试者,得继续任
原职至其离职为止」,系为兼顾考试用人原则及该条例施行前遴用之学校现任职员未经考
试及格者之原有权益。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该条修正时,将原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正为
:「学校职员之任用资格,除技术人员、主计人员、人事人员及本条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
类学校现任职员,分别适用各该原有关法令之规定外,应经学校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或经
高普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其所谓本条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各类学校现任职员,分别适
用各该原有关法令之规定,系例外规定,并不能使未经考试及格者取得与考试及格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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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因之,仅能继续在原学校任职。此类学校职员,既未具有法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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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之任用资格,对於愿应试者,考试院仍
得依其法定职权办相关考试,以定其资格。
大法官好像没有要逼考试院举办特考(只有当事人可以报名)的意思,
民国80年, 迫於压力, 可以会举办特考
现在文官考选正常化,正规化, 已经这麽多年了,
考试院会受於压力, 把”得”变成”应”吗?
: 推 sitdown:你终於对正式考上的公务员有做对的事情了 01/0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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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健保的两个凡是:
凡是医生支持的都要反对; 凡是医生反对的都要支持
请医生不要恶搞健保, 泄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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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5.43.170.217
1F:推 Sunnyrain4u:官大学问大 01/04 21:28
2F:推 A771135198:录取人数刚好是在职人员人数?XD 01/04 21:31
3F:→ mt580:任用资格又不是只有考试一途..派用人员..特种人员甄选也算是 01/04 21:49
4F:→ cool022683:录取分数,总分不低於0分,一律录取??? 01/04 21:51
5F:→ mt580:是的~早在几年前..某些机关自行甄选的...只要达到标准就录取 01/04 21:59
6F:推 Kinght:推个签名档XDDDDDDDDDD 01/04 22:44
7F:→ philluke:完全不推签名档.. 恶搞健保的是健保局 不是医生... 01/04 22:54
8F:推 Kinght:恩 签名档最後面不是反讽吗? 01/04 23:19
9F:推 antje1211:其实恶搞的 不是医生 而是有两个口字的... 01/04 23:32
10F:→ philluke:原来是反讽 窘 我一直以为是正格的 01/05 00:03
11F:推 sapientman:就算800人每次录取50人,10几年後最後会变成不足额录取 01/05 00:30
12F:→ sapientman:反正现在雇员跟公务员薪水一样,退休前再考上也来得及 01/05 00:31
13F:→ sapientman:拿丰厚退休金 01/05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