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c929 (钱少事多离家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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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关於101地特三等刑事诉讼法
时间Thu Dec 20 04:53:52 2012
【题目】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之声请传唤甲到场具结,并接受被告选任辩护人之诘问。证人乙在警询所
为之供词,被告於一审审理时表明同意作为证据。在二审审理时,检察官主张有证据能力,
被告亦表示无意见。且於一、二审法院均未声请传唤。嗣经二审法院判决有罪後,被告上诉
三审:主张证人甲、乙未经其在二审反对诘问,依法不得为证据。试问对质诘问权是否为被
告诉讼上之权利?被告是否可以自愿放弃?自愿放弃是否一定要明示?请从传闻法则与被告
反对诘问权之关系,说明本题被告之主张有无理由。
【拟答】
(一)诘问权及其放弃
1.刑事被告诘问证人之权利,旨在保障其在诉讼上享有充分之防御权,乃宪法第8条第1项正
当法律程序规定所保障之权利,且为宪法第16条所保障人民诉讼权之范围。(释字636、582
号)
2.宪法第8条第1项实质正当之法律程序,兼及实体法及程序法规定之内容,而当事人与证人
对质或诘问证人之权利,即属程序法规定之要者。(释字384号)
3.上开对质、诘问等诉讼上权利,虽受宪法保障,然
对质、诘问权既系诉讼上被告有在公判
庭当面诘问证人,以求发现真实之权利,应认被告具有处分权,倘被告於审判中舍弃对质、
诘问权,自无不当剥夺被告对质、诘问权行使之可言。(100台上1820、99台上7298、99台
上2629等判决)
4.综上说明,对质诘问权因受宪法保障而属被告诉讼上之权利,得以舍弃,且不已明示为必
要,默示亦可。
(二)被告之主张
1.为保障被告反对诘问权之行使,刑事诉讼法设有传闻法则(159-1),用以排斥不利被告
行使上述权利之传闻,惟在具备证据可信性与必要性时,刑事诉讼法仍允许例外,此等例外
,参释字582号解
释及学说见解,除有客观不能行诘问或被告舍弃之情形外,非经诘问,不
得作为判断依据。
2.依实务之见,刑事诉讼法例外容许之传闻规定,攸关证据能力,系属於证据容许性之范畴
(101台上2169、100台上409等判决);至同法第166条以下所设之交互诘问,属人证调查证
据程序之一环,与证据能力系指符合法律规定之证据适格,亦即得成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之
证据适格,其性质及在证据法则之层次并非相同(101台上6007、101台上1992等判决)。因
之,未经交互诘问之传闻例外,仍有证据能力,只是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100台上4167、
100台上4584等判决)。
3.本件被告以「甲乙二人未经反对诘问,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为由,提起上诉,惟查检察官
於二审主张乙警询证词有证据能力,被告回以无意见,足见已有使用传闻证据之同意,依刑
事诉讼法第159-5第1项之规定,经法院审酌适当者,得为证据;次查被告於一、二审均未声
请传唤甲乙二人,显可认已放弃诘问权(相同案例99台上1236判决),二审法院未使行诘问
,自无不当剥夺被告诘问权之行使,况如前所述,未依法诘问,并无碍於证据能力,只是不
得为判断依据,此与本件被告主张不得作为证据,尚属有间。是以,本件主张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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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6.210.1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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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pognini:谢谢您的拟答 12/20 15:04
3F:推 paultsai:超级专业!惟(二)3的结论似过於断言,比较像刑庭总会结论 12/20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