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ssy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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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立院初审通过公开哺乳不得禁止
时间Tue May 25 13:28:40 2010
【记者江禹婵、耿豫仙/台北报导】哺乳的天职,任何人不得再禁止、驱离或妨碍。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24日早通过一读,妇女将受法律保障在公共场所
哺育母乳的权利,违反者将处新台币6千以上3万以下罚锾。
在立委侯彩凤的主持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终於在委员会逐条审查下完成一读,
侯彩凤原本希望在母亲节前完成,献给天下伟大的母亲,虽然有些遗憾,
但在24日下午召开记者会时,看到多位母亲与小孩出席,侯彩凤露出满意笑容。
尊重「基本」人权,从婴儿的饮食权开始,立委江玲君说,哺育条例通过後,
不只是母亲得到喂乳的权利,婴儿也不用再到臭臭的厕所「用餐」,
相对尊重他们的感受。
草案规定,在500平方公尺以上政府机关及营业场所、1,000平方公尺以上
之铁路车站、航空站及捷运交会转乘站、1万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货及
零售量贩店,要设哺(集)乳室。
国民健康局局长邱淑媞表示,未来新法上路後,可确实保障女性哺育权,
给妈妈有个安心哺育母乳的环境,且规定500平方公尺以上的
公家机关都要设置哺乳室,就是希望能造成示范效果,使更多场所都能设置哺乳室。
不过原本的草案,并未把「大型零售商店」纳入应设置哺乳室的公共场所,
但经过许多立委讨论後认为,大买场、大型量贩店等地方,
常常是许多家长会带小朋友去的场所,所以提修正动议,表示应纳入适用范围。
邱淑提说,对於立委提出的修正动议,要求游乐场所如小人国、
六福村、剑湖山等大型游乐场所也应设置,会再研议是否设置。◇
本文来源:
http://tw.epochtimes.com/10/5/25/1394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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