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19880902 (Vic)
看板Employee
标题[讨论] 关於试用期离职争议及就业补助
时间Wed Dec 9 13:04:52 2020
小弟有个朋友,大学毕业後第一份工作
9/14开始试用期做到现在,目前想离职
以公司说法是提前10日要说
所以他在12/9时提出想在12/19离职的书面申请
不过老板却直接说让他可以12/10收东西走人
但因为青年就业奖励计划,做满三个月可以领奖励
所以他跟老板提出还是想要在19号才离职
可是老板不同意也不愿意帮他
小弟帮朋友查了一下资料及劳基法
目前看是资方应该要依照劳方书面提出的离职日才对,不知道这是否有误或是盲点
所以想麻烦板上大大是否有建议作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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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otepad67: 理论上公司不可以片面修改离职日,提早要你走就要给资 12/10 08:10
2F:→ notepad67: 遣,但如果公司知道你有补助可以领,大可以给你一点小 12/10 08:10
3F:→ notepad67: 钱断你大补助 12/10 08:10
4F:推 notepad67: 1年只有半个月的基数,半个月的基数再乘以3个月,也就 12/10 08:12
5F:→ notepad67: 是0.5乘以四分之一,只有0.125个月的资遣费。青年就业 12/10 08:12
6F:→ notepad67: 奖励计画是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满90日,一次发给2万元就 12/10 08:12
7F:→ notepad67: 业奖励。如果我是HR,给你一点小钱,断你2万补助。 12/10 08:12
8F:推 lexis: 有预告期没错,但是提前让你走是优於法令规定,没有问题。 12/11 11:38
9F:推 notepad67: 他意思是提前走,但离职日也提前,这样不能领2万奖金 12/13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