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tatas (Ipomoea)
看板Employee
标题[问题]关於学术机构助理劳基法适用疑虑?
时间Mon Aug 19 21:36:37 2013
在别板上看到一个徵人广告 (高雄医学大学生理学科王昭仁老师徵求兼任研究助理),
不过劳动条件要求每周1~5 每天6~8小时月资为15000 明显低於法定最低薪资
http://webptt.com/cn.aspx?n=bbs/Bio-Job/M.1376302194.A.DB9.html
我写信去高教工会询问和高雄劳工局的回覆
有明显的差异,不知道哪一边才是正确的?
---
高教工会询问得到的回覆如下
我们是高教工会交大学生劳动权益促进小组的成员。
刚刚点入你贴给我们的徵才网址,这应该是那位教授申请的国科会计画?(101年国科会
三年计画)如果这个月薪15000的工作的确是国科会计画下的兼任助理工作,显示他所要
求的工时早已经超过兼任助理的工作时数了,这是明显违反劳基法的。
劳工局给你的回覆,显示它完全不理解高教产业下兼任助理的劳动性质。基本上,教授使
用的教学助理、兼职研究助理(包括这种向国科会请案下的兼专任研究助理),都应适用
劳基法,而其雇主则包括校方与教授。比如,它这是国科会计画,则国科会的研究成果将
共同属於校方与教授,而教授有实际上的工作分配权、对雇用的助理也有命令指导指挥的
权力,也有分配工资的权力,所以在劳基法所规定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
属性」都成立,换句话说,学生兼职助理的确是劳工,也适用劳基法。
我们之前把相关的法律整理出来,可以参考:
「为什麽学生是劳工」:
http://2012theunion.blogspot.tw/2011/05/blog-post.html
你也可以参考右手边的「学生兼职助理专区」,当中有举出相关法源。
但是,现在学生兼职助理争取应得的劳动权益时,碰到最大的阻力,就是校方用各种理由
,否定兼职助理是劳工的事实,以规避它应负的资方责任,同时也包庇了这类滥用学生助
理、剥削学生助理的教授与老师。然而,兼职学生助理「作为劳工」、「适用劳基法」的
事实,是劳委会都不敢否认的。
你可以参考这篇报导: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4556
报导中,劳委会明确表示「『研究计画兼任助理』、『临时工』及『教学助理』的受雇者
身份。而校方明订要求必须协助教学与系所工作,因此劳务与助学金间有对价关系,『经
济从属性』也成立。」换句话说,不仅是兼职助理绝对适用劳基法,连你所指出的「奖助
学金」下的研究助理、教学助理或工读,也都适用劳基法、不能被排除认定。
也就是说,高雄劳工局给你的回覆,明显与劳委会的认定相互冲突,而且明显违法。
---
然後去信高雄劳工局给我这样的回覆
有关您於102年8月13日寄给局长的信,局长十分重视,本局先於102年8月16日致电联
系台端,兹将相关处理情形迳复如下:
一、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年1月21日台劳动一字第0056818号函:「本会87年12月31日台
(87)劳动一字第05960号公告,私立各级学校之教师、职员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所称职员
,系指受学校雇用之非劳务性工作者。」另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6年11月30日劳动1字第
0960130914号公告事项:「一、公部门各业,包含公务机构、公立教育训练服务业、公立
社会福利机构、公立学术研究服务业及公立艺文业等五业。二、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
临时人员,不包括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行政院暨所属行政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之
人员,及业经本会公告指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技工、驾驶人、工友、清洁队员、国会助理
。」其中所谓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不包含依教育人员法令进用之编制外教学
、研究及专业人员,合先叙明。
二、有关本案法令规定未臻明确之疑义,经本局电询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释疑,目前私立大
学以学校名义进用之编制外人员,除劳务性之工作者(如技工、工友、驾驶人等)外,其
余均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如为公立大学以学校名义进用之编制外人员,除前开所指之劳务
性工作者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6年11月30日劳动1字第0960130914号公告之临时人员外,
余尚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如进用之人员系学校老师以个人名义进用,则应视进用後所从事
之营利行为而定,亦即应视该名员工所从事之经济活动行业是否适用劳动基准法而定,并
予叙明。
三、爰此,有关本案所列职缺是否适用劳动基准法1案,如系该私立大学以学校名义进用
之人员,则尚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如该职缺系学校老师以个人名义进用,则应视个案认定
是否确有雇佣关系之事实;又,雇佣关系有无判定标准,向以「人格之从属」、「劳务之
对价」及「其他法令之规定」为依据,如该名研究人员进用後受雇主之指挥监督,且该名
人员从事之工作系适用劳动基准法之行业,则劳动契约之内容不得违反劳动基准法相关规
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27.86.239
1F:推 volkov:劳工局违法 08/21 05:27
2F:→ batatas:不过有法令说明适用或不适用劳基法吗 08/21 15:45
3F:→ ezmantalk:思考的误区是--是劳工一定适用劳基法吗?这没有必然关系 08/21 21:31
4F:→ ezmantalk:劳基法必竟是有适用行业与非适用行业的 退万步言 08/21 21:31
5F:→ ezmantalk:即使是劳工 不是劳基法适用的行业的也有很多 本案争点 08/21 21:32
6F:→ ezmantalk:不在於是不是「劳工」而是适不适用「劳基法」 08/21 21:32
7F:→ ezmantalk:所以工会的回应完全没有提到这个 劳工局的才有 08/21 21:33
8F:推 genderbb:高教工会的立论应该主要来自台大工会诉愿案,但那件其实 08/21 22:10
9F:→ genderbb:有点刚好天时地利人和,可以继续观察後续 08/21 22:11
10F:→ genderbb:讲白就是,不是刚好遇到某人,根本不会过 08/21 22:12
12F:→ ssqqqqqq:仔细去看里面的各类人员 然後再找到母法 08/31 06:23
13F:→ ssqqqqqq:根本就没有一项是在说兼任助理呀.... 08/31 06:24
14F:→ ssqqqqqq:最有可能就是校务基金的教学、研究人员 但看母法内的规定 08/31 06:25
15F:→ ssqqqqqq:也根本不是在说兼任助理的职务... 08/31 06:27
17F:→ ssqqqqqq:更何况兼任助理根本没有劳健保 基本上也已经违反实施办法 08/31 06:30
18F:→ ssqqqqqq:讲白了校内的教学、研究以及行政助理 现在根本是灰色地带 08/31 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