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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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台湾立报社论--劳工身分谁说了算?
时间Fri Mar 15 10:31:41 2013
台湾立报社论--劳工身分谁说了算?
上周国际妇女节当天,「妇女新知」赴劳委会抗议台电公司正职人员性骚扰女性派遣员
工,结果要派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台电无雇主责任,仅对派遣公司开罚。
劳委会坦承法
令确有不周,根据现行法令,要派公司与派遣工并无劳雇关系,因此只能处罚派遣公司,
但
未来订定派遣专法会通盘检讨,举凡性骚扰、职场安全卫生、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等,
要派公司「视同雇主」即须负连带责任。
抗议的妇女团体疾言厉色指责,派遣工看似一雇二主(要派公司与派遣公司),具有双
重保障,但事实上双方常互相推诿责任,造成派遣工成「劳动孤儿」。劳委会也低头认错
,顺便推销一下订定「派遣专法」的政策方向。然而,这抗议的和被抗议的双方,都忘记
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位被性骚扰的小姐为什麽可以是派遣工?她的工作内容难道是临时
性、短期性、季节性以及特定性的工作?若是连续性工作,劳委会口中的「现行法令」《
劳基法》第九条就有规定,连续性工作不得签定期劳动契约,而派遣工就是定期劳动契约
。因此,劳委会首先应该追究台电违法使用派遣工,与从事连续性工作的员工签订定期劳
动契约,不必等什麽「派遣专法」订定,现在就可依法要求台电负责。
我国所谓派遣、部分工时(part-time)、责任制等劳工身分,其实只是雇主计算(节
省)薪资和福利的方式,派遣就是没有年终、年资和退休保障;部分工时就是没有病假、
年假、特休假和加班费;责任制就是上下班要打卡,但是没有加班费。这些劳工的身分不
涉及实际的工作内容和保障,在同一职位任职数年的连续性工作可以用派遣身分雇用;一
天上班8小时以上,一周工作42小时以上,仍然可以用部分工时身分雇用,以时薪计薪。
所以每次劳委会统计「每周经常性工时30小时以下」的部分工时劳工状况,总会发现我国
部分工时比率较其他国家低,这并非我国就业市场相对稳定,而是有一大堆每天固定工作
超过8小时的「部分工时」劳工,没有被计入。
前劳委会主王如玄曾打算将部分工时法制化,拟将每周工时30小时以下者,限采时薪制
。虽然仍未解决一周工时30小时以上者能否采时薪制的问题,但至少是针对「部分工时」
作出清楚定义,否则部分工时现在纯粹是雇主节省薪资和福利的工具而已。我国针对非典
型劳动,要不是缺少法律定义(例如:部分工时),就是政府不但不执法,还经常带头违
法(例如:派遣、责任制),如此乱象,订定专法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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