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goyin (只是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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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女遭2度调动 佐登妮丝判赔薪
时间Thu Nov 29 14:51:08 2012
女遭2度调动 佐登妮丝判赔薪
2012年11月29日
【邓玉莹╱台中报导】中国籍女子柳碎兰与美容护肤连锁店佐登妮丝签下培训协议,愿在
受训後无条件接受安排工作3年,不料奉派工作半年多,就因替客人按摩美容出现手腕隧
道症候群等职灾伤害,她无奈常请假,反被公司2度调到其他分店,愤而拒绝配合到班,
公司以她旷职拒付薪资,柳女提告,
台中地院判公司应付柳女薪资17万余元。
柳的律师表示:「柳女手伤已无法正常工作,日前回大陆。」佐登妮丝人员昨表示:「长
官不在,不便回应。」
住在桃园的柳碎兰3年前先被分发到桃园县芦竹店担任美容师,7个月後就因手腕受伤请假
,後来被调到福德店才4天又发病请假,再被调到新北市新泰店。
不符劳基法原则
柳认为是因她频请假才被不断调动,拒到新北市上班,公司以她旷职拒给薪资。
法官认为
公司的调动不符合《劳基法》调动原则的「基於企业经营所必要」,判公司败诉。
劳工工作调动5原则
.须基於企业经营所必要
.不得违反劳动契约
.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
.调动後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以胜任
.如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必要协助
资料来源:劳委会官网
http://ppt.cc/Y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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