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mantalk (来练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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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因病资遣/退休金 法律诉讼问题
时间Wed Sep 19 00:16:14 2012
补充一下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铭言:
: : 在此先粗略地谈一下事情的经过。
: : 家父任职於某保全公司小主管,於执勤时间内发生中风之情事,
: 值勤中风打成职灾赔偿的金额会比较高
: 但须自行证明中风和工作的连结性
: 劳保局为何不认作职灾?他得否准是为何
: 可以同时走那边的救济程序,如果成了
: 要求职灾补偿会更有利
: 另,法条部分我会列在下面,不然进法院法官不会判的
: 法官其实不会懂所有法律,必须厘清违法事实与争点才行
在劳保「给付」部份,可以参考一下我在salary版的五章
13962 2 5/10 ezmantalk R: [问题] 关於职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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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FgfpuYR (Salary) [ptt.cc] Re: [问题] 关於职灾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Salary/M.1336581368.A.89B.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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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职灾涉及到的给付可包含职灾医疗给付、伤病给付、失能给付,过於严重或伤病
加重也有可能会有死亡给付问题,各项给付都必须了解他的性质
原则上职灾医疗给付与伤病给付都是在治疗前端 失能及死亡在其後
本案为何如此强调此一重要性,是因为原po父亲後面变成植物人
达成失能给付中经过治疗「永久失去工作能力」 所以申请失能给付会带来两个效果
一、被认定为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即会办理退保(因无可能「再成为劳工」)
二、前端的给付(伤病)将只会给付至失能年金入帐日
但植物人的医疗费用是一笔很可观的费用,了解给付的性质,决定申请的顺序
是合法的,所以要了解之後再提出申请
搜寻一下原po的文章,原po似乎仍未提出申请,在申请时
如果各项给付均有其申请表格,在职灾认定上,因为职灾要执行职务
所以劳保局均会要求申请书要投保单位盖印大小章
如果公司不愿意盖章,请另行叙明与公司沟通过程或公司不盖章原因
连同各项给付所需的文件一同寄至劳保局,遇有劳资争议情形,劳保局会另行处理
b大会建议先通过劳保局的认定,是因为 台端父亲所罹疾病为心血管疾病
如何建立其与工作之关连性将会成为关键,目前劳保局於台湾共有九大职业伤病诊治中心
(设於教学医院中),台端的选择:
一、自行至九大中心请职灾专科医生判断,开立职灾伤病诊断书向劳保局申请
二、送件後由劳保局所雇专科医生判断
判断的依据,依劳委会下述参考指引:
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外伤导致者除外)之认定参考指引
http://ppt.cc/r7OE
其中医学评估与病历报告之记录要点提到
1.该工作者的年龄、性别、家族病史、嗜好(饮酒、吸菸量、用药等)、个人病历、发病
前的身体状况、宿因、原有疾病等。
2.发病以前的工作种类、内容、工作环境以及工作经历。
3.发病时,尤其是当日的详细状况:包括工作的负荷、精神上的变化、初发症状的发现状
况(症状的程度及发现时期,尤其是到发病前有没有症状?如有,其状况如何?等),皆
应详实记录。
4.发病前一日、前一周、前一个月及前六个月之工作负荷,应详实记录其质与量。
所以台端家父事後当日至前六个月的出勤纪录或工作日志或任何可看出由公司同意
显示其工作内容之文件之保存至为紧要,也是目前应该尽力收集的东西
: : 此时先向公司申请病假,约莫一个月後,发生二次中风,成为极重度植物人,
: : 此时仍是向公司申请病假,约莫半年後遭公司资遣。
: : 家母目前为家父之法定代理人,因认为该公司处理方式避重就轻,有损家父权益,
: : 故收集相关资料,准备对该保全公司提告。
: : 以下为提告之事由与相关情形:
这边需要医学判断 第一次、第二次中风是否为职灾,以及第二次是否第一次的加重
这里无法提供给你任何答案,只能透过医学诊断始能成为有力的职灾证据
: : 一、公司高薪低报,致使家父之失能给付金额短少约 65万元。
: : (已备妥之资料:在职证明书影本乙件、罹病日期(乙种)诊断证明书影本乙件、
: : 劳工保险局失能给付影本乙件、实领薪资证明影本乙件)
: 这边的法源是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1项
: 差额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标准支付
在这边高薪低报为何还要向劳保局检举,主要是要透过劳保局认定「经常性薪资」
数额,其实这在劳工局也可以认定,但认定这东西,由前文可以知道原po也了解
劳保局并不会补给,但认定有高薪低报後,可由官方的背书提出民事赔偿
当然工时、薪资明细就很重要,所以还是回归前面保全这些工作资料的重要
不过附件所提对於工时部份仍没有,可以再收集
: : 二、家父年纪已满62岁,且已於该公司服务满12年,已达可自请退休之条件。
: : 保全公司依资遣方式资遣家父,给付差额约 17万元。
: : (已备妥之资料:邮局存证信函资遣文件影本乙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函
: : 释文影本乙件、94年至100年任职期间薪资转帐及汇入
: : 资遣费影本乙件)
: 这部分尚须厘清采新制或旧制,如果是新制
: 这个部份就略去不提,劳工退休金条例第8条有规定
: 转换新制以後就不用劳动基准法退休的计算方式了
: 只论您所提的第三点
: : 三、劳退新制未依家父实际薪资核实提缴,新制退休金差额约 6万元。
: : (已备妥之资料:94年至100年任职期间薪资转帐及汇入资遣费影本乙件、
: : 劳工保险局新制劳工退休金给付核定通知书影本乙件)
: 劳工退休金第31条规定
: : 四、公司於家父任职期间不当扣款(未告知理由)约 14万元。
: 这部分记得举证
: 依劳动基准法第22条办理
: : 五、公司应给付之金额为:65万 + 17万 + 6万 + 14万 = 约102万左右,
: : 於日前在市政府之调解委员会协调未果。
: : (已备妥之资料:市政府劳资争议调解记录影本乙件)
: : 问题:
: : 情形大致如上,因协调未果,故与家人商讨後,家母决定向该公司提告,
: : 惟家人认为该公司为大公司,应有相关之法务人员,怕提告之後反被翻盘,
: : 所以想事先谘询律师,以做万全之准备,但家母认为手头上之资料准备充足,
: : 决无败诉之理,故目前家母认为无须另行花费金钱询问律师。
: : 想请教各位板上先进,以目前小弟所叙述之情事经过,与家母所准备之资料与提
: : 告内容来看,此诉讼胜算如何? 若有未竟之处,应如何加强改进? 还是应先行
: : 与律师做过讨论後再行提告方为周全? 为何? 此官司有无更益我方之做法?
: : 以上几个小问题,敬请板上各位先进能不吝协助,
: : 如需更详尽之资料,小弟必当全力提供,
: : 如有相关疑问,也请各位不吝提问或是经站内信给小弟均可,
: : 感谢各位,感恩。
: 另外,如果有任何一审胜诉
: 记得去声请「支付命令」确保债权能拿到
: 不然对方如果跑了你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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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强!!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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