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zzpant (起司喷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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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好文] 全职计时工
时间Sat May 26 14:31: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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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计时工 孙穷理 (苦劳网特约记者)
责任主编:楼乃洁
连续两年,在新的《基本工资审议办法》下,表面的「劳资对话」,
事实上由劳委会主导的审议,最後都产生与劳方代表的期待相去甚远
的结果,不过,在缺乏实际受到基本工资影响代表参与的情况下,更
重要的问题,恐怕不在这些虚假的游戏怎麽玩,而在怎麽让切身受到
影响的人愿意自己站出来;过去「基本工资调涨只有外劳受利」的这
种论调,这些年来愈来愈站不住脚,因为
有愈来愈多的本地劳工,薪
资掉到基本工资的边缘,使得他们与基本工资的调整息息相关,而其
中相当重要的一群人,就是计时工。
家乐福的「全职计时工」
7月21号的基本工资审议,团结工联就喊出了「禁止时薪制滥用」的
口号,对许多时薪制的青年劳动者与服务业员工来说,基本工资的时
薪,根本就是他们的「制式薪水」,而「时薪制」更是许多雇主意图
规避《劳基法》法定休假、加班费、资遣费…的工具。
就以家乐福为例,透过大量使用「时薪制」的劳工,降低人事的成本
,如果以一班8小时为例,家乐福的计算方式,是扣掉中间休息时间的
一个小时,只算7个小时的时薪,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个月做跟正职
劳工一样的工作24天(也就是隔周休二日),领到的薪水是7×24×95
=15,960元的薪水,远低於17,880的法定基本工资,家乐福产业工会理
事长陈明德说,这些「part time」的员工,他们不管工作时间和工作
内容,跟正职员工都是一样的,虽然家乐福非干部职的正职员工收入
也不多,大概两万多块,但是这一比较之下,就产生「同工不同酬」
的现象。
领「part time」的薪水,做的却是全职的事情,劳委会劳动条件处
科长黄维琛说,这并没有「违法」的问题;以家乐福的例子,黄维琛
说,《劳基法》规定每工作4个小时就要有半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但
并没有规定这半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是需要付薪水的,所以家乐福的「
part time」到厂工作8小时,扣掉一个小时休息时间不给薪水,变成
7小时的工时,这样是合法的,他说「只要这一个小时的时间,雇主
不会叫你去工作、没有置於他的管理监督下,就没有问题」,在这个
逻辑下,到厂的第9个小时,也就是工作的第8个小时,也不需要付加
班费。「不过,法定工时是双周84小时,如果一天工作7小时,一个
礼拜做6天,就是42小时,如果一个人这样做满两周,那麽他每天工
作的第8个小时(到厂的第9个小时),就超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要
算加班了」黄维琛说。
部份工时工作者的法律保障
事实上,时薪制(部份工时)工作者的例假、国定假日、特休假、产
假、资遣、资遣预告期、职灾补偿、劳健保、劳退…等法律保障是一
个不少的,但是真的全部都说出来,简直有些超越「常识」了,有谁
去打个工会想那麽多的?但,这就是问题所在。劳委会「部份时间工
作者权利」。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3255acb
《劳基法》的保障计时工都有,但是…
《劳基法》的规范,不是只有工时而已,譬如,国定假日出勤要双倍
工资、劳工依法有特休假(劳基法第38条,有薪休假)、如果被资遣
的话,有资遣费,「如果你问劳委会的话,他也会说这些都有」青年
劳动九五联盟前执行委员陈柏谦说,「不过有哪一个part time会去
想到这些事情、会在离职的时候,还去跟雇主讨资遣费呢?」法律也
许并没有亏待计时工,只是他们不知道而已,事实上,家乐福土城店
没有给part time国定假日加倍工资,才刚刚被罚了30万,陈明德说。
这就
牵连到一个也许法律层面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是计时工先天上
就被认识、也自我认识自己的劳动契约是相较於全职契约次等的地位
因而缺乏争取权益的意识、甘愿一样的工作、工时,拿比正职最少少
三分之一的薪水,也不会思考自己有哪些「正职」劳动者的权利;而
在弹性排班的情形下,「如果你要抱怨什麽,老板也不需要开除你,
只需要不排班、减班就可以了」陈柏谦说;在这状况下,时薪制劳工
在团结、协商的组织权上,也是自然被剥夺的状态,在家乐福「part
time」是相对被剥削得更严重的,不过从家乐福工会的组织经验来看
还是正职员工意识到问题、首先开始组织,才渐渐思考要如何扩展到
「part time」的策略。
为了保护劳工,《劳基法》对「定期契约」和「非定期契约」在价值
判断上不同(原则不定期契约、例外才可以签定期契约),但是对於
「时薪制」和「月薪制」则没有这样的价值判断,所以无论团结工联
如何主张长期一个月工作达到「全职」工作量的计时工应该成为「月
薪制」的正职工作者,不过目前却没有这样的法律基础,加上劳动者
本身的意识薄弱,难怪「时薪制」会变成雇主的新工具,愈来愈频繁
地被套用在事实上是全职工作者的身上。
「社会性」与「身份性」的游离
针对时薪劳动者,九五联盟当年从基本工资的时薪下手,在2007年之
前,《劳基法》当时的基本工资是在「所有假日都有薪水」的逻辑下
以月基本工资除以一个月30天×8小时出来的,算出来的时薪很低
(在15,840时,是66元)。但这里其实隐含了劳动的「社会性」与「
身份性」的意涵,「假日有薪水」代表雇主「买」的不只是工人的劳
动力,也需要支付它「再生产(休闲、疾病、家庭、生老病死…)」
的费用;问题是它无法回应计时工的需求,而九五联盟(与劳委会)
在计算上,把假日拿掉,分母变小,增加了基本工资的时薪,但同时
也等於承认假日是没有薪水的,这样一来,时薪制的劳动者就更接近
把自己的劳动时间卖掉之外,在这一组雇佣关系外,再没有任何「社
会性」或「身份性」的权利。
2007年基本工资「时薪」与「月薪」的「脱勾」,为时薪工作者争到
了更多的工资,但不可讳言,它只片面地处理了「劳动商品」的价格
问题,而无暇顾及时薪劳动的「社会」与「身份」属性。而这些属性
刚刚好是时薪劳动者所缺乏的,也由於缺乏这些属性,因此对於除「
劳动商品价格(工资)」之外的劳动保障很容易被忽略,在这种状况
下,劳动者的身份认同是游离的,这也可能是他们不容易被组织的重
要因素。
在此,我们碰到了在计时工议题上,「时薪基本工资」论述的不足:
它太容易让人专注於劳动的「商品价值」,而忽略了「商品价值」之
外被游离出来的劳动属性,这些属性,反映在几乎所有人都会忽略的
计时工劳动权益,像是休假、资遣、劳健保与退休金等事情上(我们
可以拿正职工的工会做一些比较),而把这些东西「镶」回去,除了
在拉近计时工与正职工劳动条件落差的意义外,也或许将对把计时工
的「社会」与「身份」属性重新「镶」回去、找回工人与组织的认同
这件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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